鬆芝股份盈利“靠”前董事長短線交易 前三季度淨利潤同比大增924.04%

摘要:10月24日,上海加冷松芝汽車空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松芝股份,股票代碼:002454)對外發布《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報告顯示,松芝股份2019年1-9月實現營收7.22億元,同比下滑16.96%;實

10月24日,上海加冷松芝汽車空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松芝股份,股票代碼:002454)對外發布《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

報告顯示,松芝股份2019年1-9月實現營收7.22億元,同比下滑16.96%;實現淨利潤4659.62萬元,同比大增924.04%;實現扣非淨利潤2529.24萬元,同比增幅385%;實現營業外收入2250.88萬元,較去年同期上升2490.49%。

松芝股份盈利“靠”前董事长短线交易 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大增924.04%

松芝股份表示:報告期內,營業外收入較去年同期上升2490.49%,主要系收到前董事長短線交易盈利所得所致。

前董事長短線交易盈利

8月16日,松芝股份對外發布公告稱,經松芝股份董事會向原董事長陳福泉發出通知催繳短線交易所得收益,公司現已收到陳福泉上繳的短線交易所得收益。

公告中指出,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松芝股份原董事長陳福泉於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間使用多個證券賬戶短線交易松芝股份股票。經計算,獲盈利2208.5萬元(已扣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已罰沒金額)。

根據《證券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

據披露,陳福泉已於2017年7月18日辭去松芝股份董事長職務。

松芝股份盈利“靠”前董事长短线交易 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大增924.04%

陳福泉短線交易“松芝股份”

2019年3月12日,證監會官網發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陳福泉)》顯示,陳福泉,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1967年8月出生,於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擔任松芝股份董事,2011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擔任松芝股份董事長。

經查明,陳福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2月23日,陳福泉實際控制使用“林某鍈”“趙某雯”“陳某妃”“陳某蓮”“黃某發”“李某宏”“陳某弟”等10個證券賬戶(簡稱:賬戶組1)短線交易“松芝股份”。

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6月15日,陳福泉實際控制使用“林某鍈”“趙某雯”“陳某妃”“陳某蓮”“黃某發”“李某宏”“趙某濤”“楊某彬”等8個證券賬戶(簡稱:賬戶組2)短線交易“松芝股份”。

松芝股份盈利“靠”前董事长短线交易 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大增924.04%

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2月23日,陳福泉實際控制“賬戶組1”,共買入“松芝股份”2345.03萬股,買入金額3.27億元,賣出2006.35萬股,賣出金額3.04億元。陳福泉在此期間內交易“松芝股份”存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

陳福泉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6月15日,陳福泉短線交易“松芝股份”。

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松芝股份籌劃非公開發行募集人民幣15.8億元流動資金的重大事項屬於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6月6日,陳福泉系內幕信息知情人。

在上述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福泉指使李某賢、張某玲控制使用“賬戶組2”,累計買入“松芝股份”467萬餘股,交易金額6481萬餘元,並於復牌後至2016年6月15日期間全部拋售,非法獲利1466萬餘元。

2018年1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刑事判決書》,認定陳福泉在2016年2月24日至松芝股份籌劃非公開發行重大事項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松芝股份”構成內幕交易罪,依法判處陳福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沒收違法所得1466萬餘元,並處罰金5000萬元。

松芝股份盈利“靠”前董事长短线交易 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大增924.04%

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間,陳福泉被法院判決認定為構成內幕交易的交易行為,同時也構成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規定。

證監會認為,陳福泉作為松芝股份董事長,在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間,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松芝股份”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行為。

對於陳福泉2016年2月24日至6月15日期間的交易行為,鑑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刑事判決,證監會不再對此時間段的交易行為所同時構成的短線交易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陳福泉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同時,證監會決定對陳福泉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終身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證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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