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和子女名下的房產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未到傷心處丶


您好。您提出的關於離婚時房產分割的問題,應當分兩部分解答,一是夫妻名下的房產如何分,二是子女名下的房產如何認定。

1、夫妻名下房產

涉及類型以及相關婚姻法規定和司法解釋繁多,宜分類討論。參考《婚姻法》十七、十八條關於共同財產和一方財產情形的規定,以及《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等法規作如下分類:

(1)婚前買房

① 如果是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全部房款,房子登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② 如果婚前貸款買房,婚前取得房產證,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那麼即使房產證上只寫一方名字,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子的分割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一般情況下房子屬於產權登記署名的一方,但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應份額比例的經濟補償,比例不僅包括還貸的部分,還應包括房產增值部分。

③ 此外,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買房

如果是婚後使用共同財產、婚後收入購買的房子,無論房產登記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名字,原則上都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未得房子的一方有權要求同等份額的經濟補償。

(3)有父母參與的情形

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房屋登記於一方名下,且無表示贈與雙方,視作一方個人財產,也即本案情形。

雙方父母出資購房,房屋登記於一方名下,除另有約定外,皆視作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夫妻雙方出資購房,房屋登記於父母名下,不視作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另一方可以債權請求取得相應補償。

(4)夫妻間贈與

如果是其中一方全資購房,但房產證上寫了雙方或對方名字,視為夫妻間的財產贈與行為。未出資一方也有權分割房產。未到房產登記機關進行房屋登記變更的,贈予方可行使撤銷權,撤銷後房屋仍視作贈予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2、子女名下房產

現在對於子女名下房產是否應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尚有爭議,主要觀點有兩種:

一是認為房產證上雖登記子女的名字,但房子本身和子女個人關係並不大,而是以家庭關係為基礎建立的,出資人是夫妻雙方,使用、居住人是夫妻雙方和孩子,那麼房屋本質上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子女只是房子名字上的所有權人。

二是認為我國不動產實行登記制度,以房產登記人為不動產所有權人,既然房子在子女名下,那麼所有權人就是子女個人,即使是父母全資購買,也應認為是一種贈與行為,應屬於子女個人財產。

個人認為應該根據子女的年齡、經濟能力分情況考慮。


(1)18歲以下未成年以及經濟不獨立子女

這種情況下應認定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未成年子女從法律上來說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房屋登記辦法》第14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且根據《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民法活動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也即父母代理,於是就出現了父母自己代理“自己”的情形。

其實實際生活中,這種對房產的處理常常是父母的意志,孩子甚至不知情,或者知情但是並沒有參與發表意見,僅僅是“知道”而已。而且未成年的生活主要依賴父母供給,也和父母共同生活,共同居住、使用房子。這種情況下將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為合適。

(2)已成年有獨立供養自己能力的子女

這種情況應認為房子為子女的個人財產,不應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給夫妻雙方。因為十八歲以上子女,以及十六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和認知實施和接受包括贈予、獎勵、收入(比如稿費)等純獲利益行為。無論是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還是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都可以獨立完成,且有自己的勞動收入,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和事實,不宜再將子女的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混為一談。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律師呂叢


房子屬於家庭成員共同共有。

男女離婚,一般法院的處理規則是:按照當時當地同地段價格計算房產價值,再進行價值分割。想要房的向對方支付對價。


法眼看世界


首先要知道,房產是結婚前購買的還是結婚後購買的,如果是結婚前個人購買的,是屬於個人財產,個人所擁有,不予分割。如果是婚後共同購買房產,是屬於家庭共同財產,離婚後要平均分割,房產分割時,需要多考慮孩子和女方。


思居房證通


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若在婚後取得,應屬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可經過協商以協議形式進行分割。子女名下的房產應屬子女自己的財產,其他人無權分割。


牛哥1618


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應該一人一半。若有孩子未成年,女方或男方要孩子,另一方要支付孩子的生活費,費用雙方協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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