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在幼兒園受傷,幼兒園為何不承擔責任

【案例】

琪琪六週歲,是幼兒園大班學生。一天上午琪琪在幼兒園趙老師的指導下進行遊戲。活動前,趙老師檢查、整理了場地,帶領孩子們做好了相關熱身準備活動。活動中,琪琪坐滑梯滑下,站立起身時腳被滑梯絆住,失去平衡後摔倒在地,造成手骨骨折。趙老師立即為琪琪進行檢查及固定,並由幼兒園及時送院治療和通知家長。琪琪因受傷花費醫療費5000元。

事後,琪琪家長向幼兒園提出損害索賠。

【評析】

民法總則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幼兒園對幼兒的侵權責任問題,屬於推定過錯責任。幼兒在幼兒園發生傷害後,首先推定幼兒園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如果幼兒園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則不應承擔責任。因此幼兒園承擔著很大的舉證責任。

本案中,琪琪不滿八週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趙老師對體育遊戲組織合理,活動前檢查清理了場地,對幼兒服裝也作了檢查整理;所選活動內容符合幼兒身心發展的年齡特點,沒有超出幼兒的運動水平。遊戲前安排了適當的準備活動,遊戲進行時一直在旁看護。運動場地也無安全隱患。發生事故後,幼兒園及趙老師進行了合理及時的救治。幼兒園的監控視頻能證明上述事實。

綜上,幼兒園及趙老師在整個事件中並無過錯,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職責,琪琪受傷屬於意外事故,責任應由琪琪家長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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