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公司要求籤了一份協議,半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這個問題怎麼破?

騎城之宇


“老夏分析師”為您解讀:在職場人士入職時,如果是存在技術壁壘、商業機密的崗位,企業極有可能就會要求籤署保密協議與題中的競業限制協議。離職了還要求籤訂競業限制協議,這一時間簽訂則其實完全就是變相的“霸王條款”了,本來你完全也擁有拒籤的權利。然而你選擇簽訂了協議,那便已經無從反悔了,自然是要去執行競業限制協議。不過我們具體獲得多少補償,其實還是存在商討的餘地.

辭職時公司要求籤了一份協議,半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

其實文中的這個協議也就是“競業限制協議”,防止你離職後帶走他們的高精技術或者商業秘密。那麼這個問題怎麼破呢?

一.競業限制協議是什麼?

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我國制定並完善了關於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

所謂競業限制,指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在題中具體指限制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也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在職場人士入職時,如果是存在技術壁壘、商業機密的崗位,企業極有可能就會要求籤署保密協議與題中的競業限制協議。

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中規定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從事某些工作企業要求籤訂競業限制協議其實合理合法,但文中你都要離職了還要求籤訂競業限制協議,這一時間簽訂則其實完全就是變相的“霸王條款”了,本來你完全也擁有拒籤的權利。

<strong>二.執行競業限制協議

正如上文所述,競業限制協議的存在本是正確的,但在你離職前要求你籤,其實就有無恥強籤之嫌了。然而,既然題中提到你已經選擇簽訂了協議,那便已經無從反悔了,自然是要去執行競業限制協議。

協議在內容、期限、範圍、地域等方面仍有限制,我們也不是無限期被“沉默”。

根據協議的內容,在離職後的半年時間內便不能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否則違約的話自然要承擔相應的處罰。

企業在對你實施競業禁止後,企業應向作為受制人員的你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通常不得低於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並按月支付。

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離職後協議執行最長不超過兩年。因此,在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你依舊能享有不小數目的額外收益,在這段時間內你大可以選擇體驗生活,以更好的狀態重返職場;你也可以選擇學習充電,幫助自己不斷增強學識與技能;你還可以選擇興趣培養,找到自己除去主職外的新出路。

三. 坐地起價協商條款

既然協議已經簽訂,那麼必將執行,但是我們具體獲得多少補償,其實還是存在商討的餘地。

在文中的這種情況下,個人認為我們仍能選擇坐地起價,進而協商具體的條款。

通常職場人士離開企業,企業也會選擇好聚好散,也會在協議上做出一定程度的妥協讓步。

再加上企業是你離職前通知簽訂協議,歸根結底就是他們有錯在先,所以他們會容許你為你的賠償增加一些數額。

根據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儘管你們已經簽訂了協議,但你仍可以選擇與企業方進行商談,為自己謀求更多的收益,以彌補一段時間內無法從事相關領域工作。

相信身為協議中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經過半年的修整提升,你依舊能找到理想的下家。

四.萬不得已法律介入

如果以上這些最終都無法化解你們之間的矛盾,那麼萬不得已之下我們也可以選擇法律介入。

對於企業如果以扣押工資的方式,強制要求籤訂競業禁止協議的行為,明顯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企業以工資作為要挾,交涉無果、無奈之下,我們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合同協議本來就是屬於平等的雙方協商的產物,簽訂時要具體看所要保護的商業秘密的價值大小來確定,因此雙方既已確定,那麼便難以更改。

至於協議之外存在違法監控你究竟是否有在限制行業裡就業等行為,那倒可以取下下策去訴諸法律。

以上是老夏對於問題的理解,根據題中存在的可能出發進行分析,給出個人觀點,希望能夠為你提供參考,歲月靜好,願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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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夏分析師


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技術壁壘比較強的工種還有單位。我之前一直是從事的互聯網渠道,手裡握著很多客戶,在其中一個公司也遇到過這個問題,入職以後三年內不能去竟對那邊,很正常的,因為我們這行可能一個客戶一年就能帶來上千萬的利潤,你用公司的資源再後來帶著客戶跳槽到竟對那邊對於原公司是很大得損失的,這也是我們能理解的。

對於題主說離職要簽訂這個協議的我身邊朋友也有經歷過得,我個人認為是匪夷所思的,員工都要離職了還敲定這種霸王條款屬實是沒有道理的,而且題主說關於公司用離職證明來卡各位也不用理會,只要履歷真實到哪開不出離職證明啊,活人還能讓尿憋死。

勞動法還規定了員工提出辭職滿一個月可自動離職,這點也是可以針對題主公司來操作一波的,如果因為這個還拖欠工資的話就更好辦了,直接去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就搞定了,還能獲得賠償。

我是侃侃,希望我的回答對題主能有所幫助,頭條的朋友感覺我的回答還可以的話點點關注,感謝各位了。





侃侃職場直通車


在民營企業上班,這種霸王條款可多了,我是做技術研發的,之前就曾被“強姦”過,當時公司讓我們整個部門籤一份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的內容太霸道、太無恥了,不過,當時我氣奮過後還是咬咬牙籤了,誰讓咱是弱勢的打工仔呢?

這份協議中提到,員工無論基於何種原因離開公司,只要得不到公司的書面許可,3年內不得去同行公司做本領域工作,否則需要賠償該員工前12個月工資總額的10倍違約金,好傢伙,那得賠200多萬,同時也提及到,公司考慮到需要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給受限制員工,公司已於每個月工資中包含了這部分補償,所以無需額外支付補償金,我的天,當時我差點一口老血吐到了地上,見過無恥的,但從未見過像這麼無恥的,算是長見識了。我當時還想觀察看看有沒有同事提異議,誰知大家都不吭聲,低頭把協議簽了,我當時心裡想,你們TM都是豬腦袋啊,這種不平等條約也籤,以後你們怎麼死都不知道呢,不過當時我作為部門的頭,見大家都不提意見,也只好作罷,也不能由我一個人拒籤啊,最後我還是被公司人事部這幫無恥之徒“強姦”了,是至今為止簽過最不公平的協議,後來,幸好沒因這份協議而出事呢。

面對這樣的情況,員工是非常被動的,即使知道這個協議對自己很不利,但又能怎樣呢?如果大家都簽了,你還能不籤嗎?那隻會讓公司認為你心虛,認為你想背叛公司,認為你不想在公司做下去了,但凡是一個不想馬上離職的員工,在那種情況下,也只能硬著頭皮把它給簽了,這不是法律意識薄弱,而是為了保住這份工作不得不低頭罷了!就像當時的我那樣。

其實,一旦簽了競業限制協議,那是非常被動的,就像被公司掐住了你的脖子,如果公司在你離職後又履行了給你支付補償金的約定,那就別無他法,只能乖乖呆在家裡拿補償金,又或者找一份跟本技術領域不相關的工作,那才是最安全的。

但題主的情況是,在離職時公司要求你補籤這份協議,這種情況你完全可以拒籤啊,反正都要離開了,還有什麼好怕的呢?況且,拒籤後也不會妨礙你離職的,因為只要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累計達到一個月時間,公司是無權不讓你離開的,這是勞動法的規定,你不需要擔心這一點。

另外,這份協議雖說有法律效力,看似掐住了員工脖子,可事實上是很難監督和取證的,所以,即便籤了這個協議,只要員工去新公司不做得太過份,那前公司一般是不追究的,畢竟,員工都沒有損害前公司的利益,公司何必幹這種損人又不利己的事情呢?並且,公司如果沒有支付補償金,這份協議就等於是廢紙一張,所以,只要你離開後不做出損害前公司的事情,那你該跳槽還是可以跳槽,別擔心太多!


設計製造迷


這個事很明顯是公司HR部門不專業,乾的也不地道。

從法律角度來講,如果是離職時臨時拿出來的競業協議,勞動者是有權利選擇不籤的。

而對於不籤協議就不給辦離職和不開離職證明,是明顯違法的行為,公司更多是拿來嚇唬勞動者的。

當然,因為這點事情和公司撕破了臉,硬扛著幹也不太合適,所以就過往實踐經歷,子佳給你3個操作建議供參考。

01 先搞清楚競業協議是什麼,明白作為勞動者權利與義務,才能做到心中不慌。

作為勞動者一般想著都是認真工作,合得來就合,合不來就散,會把與人的相處心得,應用在與企業的勞資關係處理上。

但是實際實踐中,勞資關係的權利和義務,並不是看感情、憑感覺、靠情義來處理的,法律自有其相應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

在法律上,競業禁止協議是法律賦予企業,用於保護企業核心商業秘密的一項權利。企業有權依據自己的需要,要求員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之後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本單位存在業務競爭關係的工作,其中既包括去相關企業工作,也包括自己創業。

在競業禁止這一塊,一般分為2種不同類型的員工:

1、 法律明確規定的要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2、企業覺得應該履行競業協議的其他員工,主要指一般性員工

高管這一層級就不說了,畢竟夠這個資格的人也不多。

在競業禁止協議這一塊,一般勞動者主要是有幾點需要知道的:

  • 競業禁止協議是企業方和員工約定,不是強制性的,勞動者可以選擇不接受這個義務;

  • 競業禁止協議因為損害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可能會降低勞動收入,所以需要有相應的經濟補償。

  • 經濟補償是雙方約定的,如果無約定的,按照每月30%的月平均工資(前十二個月)支付;不支付違約金超過3個月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終止競業義務;

  • 即使簽訂競業協議,時間最長也不得超過2年;

02 現實中遇到這種事,如何解決問題呢?有3個不同的操作方向

方向一:“簡單直接”式:

其實題主遇到的這種事,還是比較好解決的,因為相當於沒有事先約定,臨時約定是有權利拒絕不籤的。

在實際的實踐操作中,HR都是在員工在職時簽訂相應的競業協議:

  • 一方面,員工“不太好意思”拒絕,除非表明是不想幹了,或者做好了未來就是要去競品;

  • 另一方面,提前簽約,才不至於過於被動,以免出現員工離職時臨時不願意簽字。

在這裡特別強調一點:提前簽署了競業協議,在員工離職時,公司有權利單方面決定是履行還是不履行競業協議。

很多時候,很多員工雖然簽署了競業協議,但是離職時企業可能會選擇不履行競業協議,也就是單方面決定取消競業約定。

方向二:“先禮後兵”式

如果提前簽了競業協議,那麼在離職找下家時,建議就不要再找競品企業了,以防萬一。

如果像題主一樣沒有籤競業協議,不妨先把競業協議拿過來仔細看一下,競業協議禁止的企業是不是自己想去的企業,或者是已經拿到offer的企業。

  • 如果對自己妨礙不大,不妨簽約下來,畢竟額外多了一筆收入,又不是特別影響換一份工作,相當於額外多了30%的月收入,何樂而不為?

  • 如果覺得妨礙太大,那就大大方方地向企業表達自己不願意簽約即可。

確定了就是不簽約,關於企業方的“幼稚”威脅,擺出法律條文,默默不說話就夠了。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否則,應按該法第89條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在拒絕措辭上要委婉,要打消企業方的顧慮,比如下面一段話術供參考:

領導,我不籤這個競業協議,也不代表著我就沒有職業底線,不保守公司秘密。第一,我這個人的人品,相處這麼久,您可以信任。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我要是不保守公司商業機密,因此給公司帶來損失,公司也可以隨時依照法律規定追究我的責任。

方向三:重新談判,爭取更多籌碼

如果,作為勞動者心理實在過意不去,也拉不下臉面和公司對抗到底,還要可以重新商談,畢竟競業協議是雙方約定,且有也得允許勞動者討價還價,比如:

  • 要求提高補償金的額度,否則生活成本太高,壓力太大,不太能接受。(畢竟30%只是法律的指導線而已)

  • 要求給自己2-3個月的有薪事假(直白點說就是2-3個月的工資和社保),讓自己重新找工作;

03 結語

作為企業方,如果真的是維護企業的競爭優勢和商業秘密,需要勞動者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本來無可厚非。

但是這種離職時才臨時提出來的義務要求,要不就是企業方HR太不專業,要不就是該崗位沒有那麼重要,必須得簽署競業協議。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大可不必過於緊張,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判斷,從3個操作方向中選擇最合適的一種解決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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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簽過類似的協議,但與題主情況不同。

我當時入職華為,被要求籤一份“競業協議”。協議上明確規定:如果離職,3個月還是半年內不得入職中興公司。

但因為人家算是有言在先,且我本來也從未想過要去中興,也就簽了。

題主的情況,是在辭職前才被臨時告知,這樣就會比較被動。但彆著急,咱們先來看看,這個協議本身,到底合不合理。

協議的合理性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跟勞動者簽署競業協議,並給予相應賠償。但請注意: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且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而非所有崗位的勞動者。

基於此,你公司在辭職時才要求你簽署競業協議,不合法。而你的崗位,是否是掌握了公司核心機密的重要崗位,這也是考量是否合理合法的關鍵點。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你公司承諾按月賠付30%工資,這一點倒是合規的。

協議有問題,應該怎麼辦?

實在話,儘管這協議明顯是有問題的,但我不建議你硬碰硬。原因很簡單,公司拖得起,你拖不起。所以,魚死網破這種事,只能作為最後一步考量。


咱們從根上看這個問題:公司之所以要求籤署這樣一份協議,無疑是擔心自己的商業機密、核心技術被你帶去競爭對手公司,給他們帶來麻煩。但從他們至少願意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賠錢看,只要讓公司感受到足夠的誠意,應該還是有道理可講。

我的建議是:

1.主動表忠心:協商以一份保證書代替這份協議,保證書的大致內容是:你本人承諾,離開公司後,絕不會將公司的任何資料、機密洩露給任何其他機構;

2.動之以情,適度示弱:公司除了老闆,其他人也總是會走的,誰也不會非跟你過不去,私下找你直接上級多訴訴苦,比如上有老下有小全家都指著你一個人養活,或多或少能有點用吧。

實在都不行,如果經濟還可支撐,那就給自己放個假、充充電,半年時間,其實也很快的。

確實忍不了,就找勞動局吧。

無論哪一種,都願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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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明確的說:這屬於企業“在理不在法、合理不合法”的做法。但面對此問題,老鬼一般不建議頂牛、認死理、魚死網破的方式來應對。

一、合理不合法

1、先得清楚:法律沒這個規定,這並不合法

勞動者在進入公司時,可以按照法律要求籤訂勞動合同,這很正常。而且勞動合同中,針對某些企業、某些勞動崗位,確實有某個時間週期的保密協議、競爭行業限制條款。這也是企業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而做出的合同內容。這是符合勞動法的!

而且,還有一個重點:按照法律,這種協議中有保密條款、競爭行業限制條款(有些企業是單獨的一份合同),在員工辭職後約定的時間內,企業是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的!總不能讓辭職的員工在半年一年時間內餓著吧!——這是法律給與勞動者的保障。

但是——都要辭職了才拿出某個條款來約束辭職者,並以此要挾辭職者,否則不給開辭職證明,這個是法律中沒有的!可以將其視為霸王條款。

2、企業這種做法,頂多可以歸類到合理的範疇

某些員工在企業中,可能出現過崗位的調整或者工作內容的調整。很可能自己的工作與剛剛入職時差異很大。開始階段並沒有簽訂什麼保密協議、競業條款。於是乎,企業在員工都要離職了,才想起這檔子事兒來,要求籤訂這個玩意兒。

拿到“檯面兒”上來說,這也算是“合理”的一種做法,但它並不合法!

3、我們也要清楚,即使打官司、仲裁,你也是合法的(不用談“佔理”這種虛詞兒),企業也是站不住腳的。

因此,心安是第一位要做到的!

我們搞清楚了這些基本情況,才能心裡有數。


二、面對此情況,老鬼建議辭職之人應該堅持的一些基本的思想

1、別因為自己知道企業不合法就直接選擇較勁!不值得!

2、法律是維護我們利益的底線而已,別動不動就非要搬出法律,這並不利於很多問題的解決。法律只是最後一步哦!

3、太喜歡較勁的話,往往會浪費掉我們大量的時間、精力,企業根本不在乎,我們往往拖不起的。這是實情。

4、能夠圓融的解決問題,就不要硬扛!有無數種方法讓自己儘量圓滿解決此事。

三、此階段放下姿態與相關領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溝通,是第一選擇

無論你辭職時是有人故意卡你,還是真的企業擔心某些機密的洩露、你到競爭對手那裡。——不要去區分!你都要首先做到拿“理解公司的這個決定”作為場面話,來與相關領導做溝通、多走動。

我就是個普通的小員工而已,我得掙錢養家、吃飯、還貸款........讓領導明白你的難處。

另外要學會做承諾、拍胸脯。這種承諾、拍胸脯,不見得是領導完全相信,而是讓領導看到你的態度,讓領導想放你一馬的時候,有理由、有藉口。你自己如果不說出口,領導那裡也不好交代,沒法兒幫你說話。

都要辭職了才拿出來的約束條款,九成的幾率是臨時起意而已,不太可能是企業的標準離職人員工作流程。因為這本來就不合法!

既然不是標準的流程,那就有改變的可能性!我們都要辭職走人了,放下點兒面子就好。

畢竟可能涉及到了臨走之前的一些工資、獎金等等還攥在人家手裡呢!

說的直白一點:一個“磨”字,在很多時候都是很好用滴!很多人就是因為好面子,讓自己最終目標達成的效率很低。

三、遞出辭職信後的一個月,是可以自動離職的!這是合法的!因此,不用揪心!

法律是允許遞出辭職信後的一個月離職的。當然,按照加入公司時已經簽署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某些離職後事項,還是要遵守的。

而這家公司是讓你離職時再籤這個玩意兒,別拿他當回事兒!

哦,對了!離職證明的事兒,你也別糾結,真沒必要!

即使你跳槽到了新企業,還擔心交不出一份上個單位的離職證明?

退一萬步來講!——你直接告訴新企業,你為什麼沒有離職證明,沒什麼問題!老老實實的說出那家企業的霸王條款,新企業是可以接受的!沒那麼死!或者說不會因為那一份開不出來的離職證明而不用你。因為你的工作經歷是實實在在的。

又或者說,你在原來的單位不可能連一個好友都沒有,找個證明人這不太簡單了嘛!


四、實在不行,才走仲裁與法律途徑

第二點是上策,第三點是中策,這一步是最後的屏障了,最好不要使用這種途徑。我們真的耽誤不起的!

當然,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如果這家企業手裡攥著你的應得利益太大!那您自己決定就好了。

能用第二種方式解決的,就不要置氣。

這個社會、職場,單單靠“講理”,往往是行不通的。因為,人不是計算機,不是簡單的程序對錯的比較。情理結合,往往效果會最好。

其實很多人是明白這個道理的,但就是氣不過,最終往往讓自己的時間、金錢、精力等等都蒙受損失。何必呢!

當然了,如果你就是想著爭那一口氣,就得如何如何,老鬼不攔著!

以上供參考吧,希望能讓一些朋友多些啟示與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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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歸來


其實題主就是離職的時候被公司要求籤訂競業限制協議了,其實這種協議也就是嚇唬嚇唬老實人,實際真正給錢要求你不去競爭企業工作的很少,因為這個事兒的監控很難。

按題主的說法,前一家公司每個月付30%的工資(其實真的太少了),題主不能去競爭企業工作,而向前公司證明沒有去競爭企業工作的依據就是提供社保信息,因為社保信息裡有企業信息。社保信息能夠證明題主沒有在競爭企業工作嗎?

恐怕不行。例如,題主如果找一家派遣公司交社保和公積金,然後派遣到競爭企業去工作,前公司恐怕也查不出來。

但是,作為題主的下一家工作單位,可能也是比較謹慎的。比如我們公司的勞動合同文本中就有一條確認你是否與前公司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如果有簽訂,那恐怕就不會招你了,因為公司也怕惹麻煩。

不過話說回來,你的前僱主僅僅給你設了半年的競業限制,看起來還挺仁慈的了,大部分的競業限制協議都是2年左右的。


職場三原色


“職場葩葩說”首先非常肯定的告訴題主,用人單位此舉是違法的。

競業禁止協議通常情況下與勞動合同是同時簽署的,意味著員工入職時就應該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離職時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屬於合同的補充協議,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協議的約定存在較大的爭議,勞動者可以拒絕簽署。

如果用人單位以拒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不提供此證明的方式威脅脅迫勞動者,不僅是非法的,而且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題主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上策,與公司友好溝通,曉明利害關係。

公司向離職者者提出這樣的要求,要麼是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的同事不懂相關法律責任。要麼是他們非常清楚相關的法律政策,但是欺負員工不懂相關法律政策。

所以作為辭職者必須瞭解相關的法律政策,同時本著積極友好的態度,與公司溝通。通常情況下,當辭職者像人力資源部門隱晦的提出自己明白相關法律政策,人力資源部門會放行。

在溝通過程中,切記要掌握分寸,比較有藝術性的提出,不要起大的矛盾衝突,特別是下家公司還沒有對你完成背調的情況下。

中策,先拿到離職證明,簽署競業禁止協議。

如果上策無法實施時,題主可以假意答應公司的要求,以便拿到辭職證明,但是題主應該想辦法保留用人單位脅迫你的證據,包括與相關領導幾人力部門的書面錄音資料。

拿到離職證明以和相關證據材料以後,題主就可以幹自己所幹的工作,去自己想去的公司,完全可以忽視“離職半年內須提交個人社保信息給公司”的說法,因為協議本身就是違法無效的,協議的內容無需遵守。

當然了30%的工資補償,可以想一個合理的託詞,拒絕接受30%的補償,但是切記的是要保留相關的溝通證據。當原來的公司追究你的責任時,可任由他們起訴。

下策,直接提起申訴,當場翻臉。

題主也可以直接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勞動監察部門申訴,要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提供離職證明,肯定會受到支持。

下策是最不建議採用的,作為有職業素養的職場人士,上中策的手段並不激烈,給雙方都留了面子,留了空間,我們必須遵循“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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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葩葩說


你所說的是競業限制,這是有法律依據的,但不是在勞動者離職時簽訂,而是在入職前簽訂,大多情況下都是與企業的保密協議同步簽訂,補償辦法也是按勞動者在企業的工作時間計算,按月或按年發放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大多企業對核心崗位都會簽訂競業限制及保密協議,但由於該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作為該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就是必須對員工的競業限制行為做出經濟補償,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由於你已處於離職階段,建議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一)拒絕簽訂該協議和領取補償金;

(二)提出合理的補償條件,如從你入職時算起,每月補償多少錢;

(三)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辭職30天后,解除勞動關係。



社會直觀


公司在你辭職時要求你簽訂的這份協議,實際上是竟業禁止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了你半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並按月工資 30%的支付給你補償金,公司這樣做是合法合規的,你還必須的遵守,否則將會承擔違約責任。前提是每月支付30%的工資是以你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如達不到這一標準,那麼簽訂的竟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因為單位違約在先。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維護公司的利益。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此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可能我的回答,網友們都不能接受,認為我沒站在員工的角度來回答問題,但在法制社會,我們每個人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如果我們都凌駕於法律之上,那麼這個社會豈不就亂了套?所以樓主在這半年內你還是要遵守這份竟業協議的,先做做其他工作或在家學習進一步提高,半年後你就不在受這個協議的限制,恢復自由身了!#職場達人##直言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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