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職員刑事犯罪服刑結束,社保怎麼辦?

涅槃386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如果犯罪,不光需要坐牢,還會被剝奪養老保障,可謂代價很大。

我們國家機關事業養老保險2014年10月1日正式啟動的,以後繳納的實際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以轉企業養老保險,2014年10月1日之前視同繳費年限,歸零。也可以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可以繼續交,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歸零。

也就是說,監獄出來以後,如果距離退休年齡還有十年左右,可以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如果不夠,因為現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已經不允許一次性補繳,

只能繼續延長繳費時間,非常不合適,如果之前實際繳費年限很少的話,就不要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了,可以選擇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聊勝於無。

因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啟動時間較早,可能實際繳費年限已經很長時間了,棄之可惜,咬牙繼續交吧,如果都沒有養老保險保障,就更需要繼續繳納了。

人生汙點,老無所依,甚至可能影響下一代就業,代價很大。

珍愛生命,遠離犯罪。


七葉一支花


事業單位職員被判有期徒刑以後,除非是緩刑,一般肯定會被開除公職,這樣社保就會中斷。

如果重新實現就業,如果能重新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自然會接續起來。可是,如果是走正常招聘程序,肯定是不過關的。所有機關事業單位招聘都是需要,沒有違法犯罪記錄。服過刑,自然不符合條件。

如果是進入企業進行工作,社保也可以跟機關事業單位的保險接續起來。雖然說,養老保險仍然分為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和企業人員養老保險,是互相獨立的統籌基金,但是在我們社會保險法中都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了,未來隨著時間的統一會合併到一起。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人員的退休待遇計算公式,現在交費的時段,全國目前已經基本統一,主要計算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影響退休待遇的主要因素就是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所以就區別很小了。

不過國家關於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退休待遇有關計發參數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年一號文件,提出轉移到企業之後,有關視同繳費指數要按照企業的有關規定來進行。主要是機關事業單位是有各種級別不同而視同繳費指數不同。而企業是沒有這些級別高低區別的,大家都統一指數標準,一般所有人都是1。


機關事業單位還有職業年金,必須要等到退休年齡才可以領取。如果企業沒有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只能存在原單位了。

不過,視同繳費年限期間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早在1982年,勞動保障局保險福利司就明確,刑滿釋放重新就業的,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或工作年限。如果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恢復政治權利之日起計算工齡或工作年限。

這實際上,相當於如果我們是視同繳費,但是視同繳費年限的規定是這樣的:國家沒有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才可以視同繳費。如果由於判刑導致國家不認可連續工齡,因此視同繳費年限也會被取消。相關的判刑材料也會存入個人檔案的,所以在退休認定有關工齡時,很有可能不會被認定。

現在實現社保交費以後,確實跟判不判刑沒有關係,直接根據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計算退休待遇。可主要問題在於機關事業單位是從2014年10月才普遍建立起養老保險交費來的。所以,2014年10月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就會很危險。是主要也看地方如何執行了。也許會將養老保險補交後,認可繳費年限。


暖心人社



問題是:事業單位職員,刑事犯罪服刑結束,社保怎麼辦?

一、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作人員被判處實體刑罰,依據相關規定,同時會被開除公職,解除勞動關係,但社會保險關係依然存在。

解除勞動關係,就不再是原單位工作人員,刑滿出監後,一般原單位當然不會管了。

二、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作人員被判處實體刑罰後的勞動關係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判處實體刑罰,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刑滿出監與原單位已無勞動關係

被判處實體刑罰的,入獄服刑時,既予以開除公職處分,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實體刑罰,開除公職,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刑滿出監後,原單位不管,那是很正常的。在開始服刑時,就被解除勞動關係,已經不再是原單位工作人員,所以,刑滿出監後,原單位一般不會管你。

四、刑滿出監社會保險關係依然存在

參加社會保險的刑滿釋放人員,按政策規定,所有視同繳費年限一律作廢;只有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額為本人所有。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入獄服刑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刑滿釋放後再就業的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以連續合併計算。

達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時,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以上,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從社會保險機構領取養老金。

法定退休年齡:

男60歲;

女幹部55歲;

女工人50歲。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女員工,退休年齡按照女幹部退休年齡執行。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女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員工,副處級以上女幹部,延遲至60歲退休;本人自願申請,仍然可以55歲退休。


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2012年8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 第18號公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z山海


根據題主的描述,可以判斷得出,該人入獄前是事業單位編制在職人員。入獄時,應該已被開除公職,社保中斷了。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政策(每個地區都有專項政策文件),社保參保人在服刑期間,是沒有權利參保的。也就沒有社保轉出的接收單位,是無法辦理轉出,轉移接續的。服刑結束後,社保該怎麼辦呢?要看當時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及個人社保實際繳費情況,再定。

下面我就結合自己的認識,就把事關服刑人員的社保和養老金的那些事兒系統梳理一下,供有需要的朋友參考。

1、服刑人員服刑期間,沒退休的,能交社保嗎?已經退休的,能領養老金嗎?

不能。服刑人員沒有參加社保和領取養老金的權利。沒退休的,原來有單位,在單位參保也好,原來沒單位,個人交社保也好,都會出現社保中斷,不允許繼續繳費。原來沒有參加過社保的,也不能辦理新參保。

已經退休的,服刑期間,只發給生活費,停發養老金,也不能參加每年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出獄後,按入獄前的標準恢復領取養老金的資格。之後才能參加每年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

2、服刑人員,有機關事業單位編制,或國企編制,服刑期間社保可以轉出接續嗎?

不能、原來有單位的,無論原來是有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國企編制,還是非國企企業(含外企、合資企業、民營企業)人員,一般都會把違法犯罪人員開除。社保都屬於停繳、中斷、封存狀態,被凍結了。

一般情況下,在服刑期間任何社保事務什麼也辦不了。當然不可以辦理參保或轉出。如果屬於個人參保,也不存在轉出的可能。

但有特殊情況。如果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繼承人可以申請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餘額繼承。

3、服刑人員原來的社保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相關權益,會受什麼影響?

服刑前,當地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建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作廢,實際繳費年限保留,可以和出獄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或累計計算繳費年限。

大多數機關事業單位是2014年10月1日開始繳納社保的,此前的正式的連續的,有人事檔案佐證的實際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

如果原來是企業編制,後改為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或者是原來是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後改為企業編制的;又或者是改來改去的,一段說一段的。總之入獄前的實際繳費年限有效,視同繳費年限作廢。

4、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社保和養老金怎麼辦?

(1)入獄前沒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年齡,出獄時也沒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如果之前社保實際繳費年限已滿15年,可以繼續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也可以不繳費,等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如果之前社保實際繳費年限未滿15年,只有繼續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交夠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實際繳費沒交夠15年的,該怎麼辦,要看當地政策。這種情況,很多地區對刑滿釋放人員有特殊政策,允許一次性補繳,然後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也有些地區規定,需要繼續繳費。5年後,仍未交夠15年的,允許一次性補繳。具體以地方政策為準。

(2)入獄前沒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出獄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如果之前社保實際繳費年限已滿15年,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如果之前社保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可以補繳或續繳至滿15年(看當地政策),才能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完)


水流雲在草青青


2014年10月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估計是沒有了。實際交費的部分是會有的。以後自己交費。有工作單位後由新的工作單位繼續繳納。事業保險可以轉移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去當地經辦機構辦個手續就行了。


不動71985522


保險還得繼續交,到時候領保險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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