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幼兒園秩序、侮辱毆打教師、拖欠工資,護身符來了!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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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中的法律責任

本節通過舉例的形式,具體介紹兩部教育法律、一部教育行政法規中規定的違法行為和由誰來追究這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幫助幼兒園園長增強守法意識和提高依法維護幼兒園權益的能力。

一、違反《教育法》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有關教育經費規定的法律責任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

行為分析:教育經費是教育發展的前提條件,是國辦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保障,是教師工資的主要來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不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的本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內容,向教育行政部門、幼兒園核撥相應的教育經費。或者擅自調整更改教育預算支出。這種行為違反了《教育法》和《預算法》。

法律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參與教育經費預算核撥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教育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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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機關及處理:根據情節和危害後果,予以以下處理:

(1) 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

(2)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不及時足額核撥教育經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拒絕、拖延執行同級政府限期核撥的要求等情況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經手、參與的直接負責人員,由主管部門或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適用《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對國營企業職工適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2.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教育經費的行為分析:這種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利用管理、經手或其他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教育經費歸個人或集體進行其他活動或非法活動等,剋扣教育經費集體私分或為個人非法佔有的,是貪汙行為;違反有關規定,將教育經費挪作他用,無論是公用還是私用,都屬於挪用行為。挪用教育經費數額較大不退還的,屬貪汙罪。

法律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各級政府的行政部門、學校、幼兒園及其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或者上述部門、組織的負責人以及其他經手、管理教育經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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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機關及處理:根據具體情節,分別做如下處理:

(1) 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教育經費。

(2)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認定和把握是否給予行政處分和給予何種行政處分中,適用《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3) 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由人民法院對行為人以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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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擾亂教育秩序、破壞、侵佔教育機構財產的法律責任

1.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幼兒園教育教學秩序的

行為分析:上述行為,主要表現在幼兒園內或周圍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所謂結夥鬥毆,是指出於私仇宿怨、爭霸一方或其他動機而成幫結夥地進行毆鬥;所謂尋釁滋事,是指在幼兒園無事生非、肆意挑釁,起鬨搗亂,進行破壞騷擾等。

幼兒園內部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一般是因與領導或同事之間鬧矛盾、糾紛或者因對工資、待遇等方面不滿引起的。其他單位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有的是因為個人私怨,有的是因單位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之間鬧糾紛,還有的純屬無理取鬧。擾亂教育秩序的行為違反了《教育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刑法》。

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是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公民個人。包括社會人員和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或者是其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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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機關及處理:根據情節輕重及危害結果,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1) 情節較輕,危害後果和影響不大,可由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2) 情節較重,致使幼兒園的教育教學秩序、工作秩序遭到嚴重破壞,影響惡劣,致使幼兒園的正常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給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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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壞園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

行為分析:上述行為是指偷竊、搶奪或哄搶、毀壞幼兒園房屋、設備、教學器材或其他物資,使園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價值或使用價值部分或全部地喪失。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重構成犯罪的,系故意毀壞財物罪。

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是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公民個人。具體來說,與前一行為主體相同。

執法機關及處理;根據情節輕重及危害後果,分別給予處理,具體執法機關及處理同前一行為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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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佔幼兒園的園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

行為分析:侵佔幼兒園園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偷竊、搶奪或哄搶、勒索幼兒園的教學器材或其他物資,故意毀壞幼兒園房屋和設備,佔用幼兒園的房屋、場地。這種行為輕者擾亂了正常保育教育秩序,重者使保育教育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它的實質是民事侵權,在性質上,不僅違反了《教育法》,也違反了《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刑法》,具有多重違法性。

法律責任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具體自然人同前二行為:法人是指實施該違法行為的組織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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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機關及處理:

(1) 情節和危害後果較輕的由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單位和個人退回侵佔的園舍、場地和設備。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2) 對單位侵佔園舍、場地及設備的直接責任者以及其他個人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和危害後果較重,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並責令退回侵佔的園舍、場地、設備或賠償造成的損失。

(3) 對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視情節輕重,人民法院分別依照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故意毀壞公私財務等罪名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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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危險教育設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

行為分析:使用危險房屋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違反了《教育法》,同時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知園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構成犯罪,屬於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明知有危險,卻放任或者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責任主體的行為一般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即不採取任何措施,聽之任之,漠不關心,或者認為可以僥倖避免危險。主要情形有:

①負責房屋維修及保育教育設施的購買、保管、維護的單位和人,不認真履行職責,發現隱患不及時報告或通知有關人員的;

②設計、建築園舍及設計、生產保育教育設施的單位及個人,在設計、建築、生產過程中因設計失誤、粗製濫造及偷工減料造成不安全的隱患,已發現、察覺有危險而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故意隱瞞真相,欺騙幼兒園及有關人員的;

③幼兒園的負責人、教師及其他員工,已經知道或發現園舍、教育教學設施不安全,可能發生危險事故,不及時報告或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預防和修繕的;

④教育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負責人員、幼兒園的舉辦者,在得知有關事故隱患或險情報告後,推脫搪塞,久議不決或有其他翫忽職守及嚴重官僚主義的。

該種犯罪行為破壞了幼兒園的正常保育教育活動,侵犯了受教育者的人身權利,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司法實踐中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情形。

法律責任主體:該種犯罪行為的主體包括教育主管部門、基層人民政府、幼兒園的舉辦者、幼兒園的負責人或其他責任人員。

執法機關及處理:由人民法院對明知園舍或者保育教育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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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國家規定向幼兒園收費和亂攤派的法律責任

行為分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幼兒園收取費用,是指一些地區和部門的單位和個人,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收費管理規定之外,無依據或違反有關收費標準、範圍、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幼兒園亂收費、亂罰款和進行各種攤派活動。此外,有關部門不執行國家對有關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稅收減、免政策,隨意徵收應當減免的稅款或應當依法返還而不予返還的,也屬於違法收費範圍。這種行為違反了《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是對教育機構財產的一種變相非法剝奪,自始無效。

法律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實施上述行為的部門、社會組織,如教育行政部門、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愛委會等。

執法機關及處理:分別不同主體,予以以下處理:

① 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教育行政部門、財政稅務部門違法收取的各種不合理費用,有同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退還給幼兒園。

② 由主管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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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法向受教育者收費的法律責任

行為分析:幼兒園違反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主要指違反國家有關收費範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有關收費事宜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收費的減免等方面的規定,自立收費項目或超過收費標準,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這種行為不僅給受教育者的財產權益帶來損害,有時也給其受教育權益帶來害,是《教育法》明令禁止的行為。

法律責任主體:包括國家、社會力量和個人舉辦的幼兒園。

執法機關及處理: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所收費用,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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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侮辱、毆打教師的法律責任

行為分析:侮辱教師,是指公然貶低教師的人格,破壞教師的名譽。所謂“公然”,就是在眾多的人面前,或者是在可能使眾多的人知道的情況下進行的。公然侮辱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關鍵是侮辱被害人的內容已被眾多的人知道,從而使被害人的人格、名譽受到損害。侮辱的方式,一是行為侮辱,即對被害人施以一定的行為而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損害,如強制被害人作出某些損害其自身人格或名譽的舉動。二是言詞侮辱,即以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而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損害。三是圖文侮辱,即以漫畫、大、小字報等圖文形式對被害人進行侮辱。毆打教師,是以暴力方法侮辱教師,或故意非法傷害教師人身健康。在一般情況下,侮辱教師的行為可能會單獨實施,而毆打教師的行為往往同侮辱教師的行為同時並存。侮辱、毆打教師是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法律責任主體:實施上述行為的公民個人。

執法機關及處理:對侮辱、毆打教師的,應根據不同情況,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1)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的人員侮辱、毆打教師的,應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理》毆打教師,造成輕微傷害的;公然侮辱教師的,侵犯教師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該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 對於侮辱、毆打教師,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責任。其中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教師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道歉,並應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

(4) 對於侮辱、毆打教師,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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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擊報復教師的法律責任

行為分析:申訴、控告、檢舉是教師的一項公民權利。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打擊包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幼兒園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職權的人員,故意濫用自己的職權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實施報復陷害,致使他人的合法權益蒙受損害的違法行為。

法律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幼兒園負責人、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

執法機關及處理:對打擊報復教師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對國家工作人員打擊報復教師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報復陷害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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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拖欠教師工資的法律責任

行為分析:拖欠教師工資,是指未按時、足額的支付教師的工資性報酬,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獎金、津貼和其他各種政府補貼等。有兩種情況,一是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拖欠教師工資;二是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因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拖欠教師工資。拖欠教師工資,是違反《教師法》、侵害教師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不僅侵害了教師獲取勞動報酬的基本權利,危及教師及其家庭的生計,還嚴重影響了教師隊伍的穩定和保育教育工作的正常進行,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

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或挪用教育經費的有關責任人員。

執法機關及處理:

(1) 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的,無論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無論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當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

(2) 對於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拖欠教師工資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經費,並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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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教師違反《教師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主要有三種:

1.故意不完成保育教育任務給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損失的。是指教師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損失的後果,而追求這種後果的發生。這裡所說的保育教育任務,是依照聘任合同的約定崗位職責所明確的教師應當完成的保育教育任務。

2.體罰幼兒,經教育不改的。體罰幼兒,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想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幼兒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教師偶爾有輕微體罰幼兒沒有後果且經教育改正的,不視為構成此項違法行為。

3.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違法行為。指教師的人品或行為嚴重有悖於社會公德和教師的職業道德,嚴重有損為人師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會上和幼兒中產生惡劣影響的行為。

法律責任主體:事實違法行為的教師本人。

執法機關及處理:

(1) 幼兒園教師凡有上述三種違法行為之一的,按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幼兒園或者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幼兒園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 教師有上述三種違法行為中的後兩種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3) 教師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對幼兒園和幼兒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可由幼兒園或教育行政部門處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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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幼兒園管理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五章第27條、第28條對違反該條例的下列九種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1)未經登記註冊,擅自招收幼兒的;(2)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3)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4)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5)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6)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7)侵佔、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8)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9)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汙染或者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其中,許多規定同《教育法》、《教師法》是一致的。既違反該條例的行為同時違反了《教育法》和《教師法》,因此,這裡不一一重複,下面僅舉5個典型的案例,以加深印象。

1.園註冊管理執法案例

某市某區某街道辦事處籌辦共光幼兒園,未經登記註冊,便招收了45名幼兒。區教育局在處理中認為,興辦幼兒園對於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打好基礎是十分必要的。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並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同時,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保證辦員的基礎條件,該條例規定了舉辦幼兒園的審批程序,即第11條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註冊制度,未經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第12條規定:“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註冊,並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這些規定體現了《教育法》第27條關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准、註冊或者備案手續”的要求。某街道辦事處籌辦幼兒園,應按上述規定履行必要的註冊手續。然而,經調查,紅光幼兒園未經登記註冊就招生,違反了《教育法》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故應根據《教育法》第75條規定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7條的有關規定予以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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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幼兒園園舍衛生安全設施管理執法案例

某縣某鄉中心小學附設幼兒園,因兒童廁所年久失修,改用中心小學室外廁所。該園兒童家長向縣教育局反映,要求修復兒童廁所,縣教育局將家長反映通知幼兒園,要求儘快修復兒童廁所,但該幼兒園以種種理由遲遲不予執行。

該縣教育局在處理過程中認為,興辦幼兒園,應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和確保幼兒安全的必備設施。然而,經調查,該幼兒園將為小學生設計的,每個蹲位兩個木製踏板間距為30釐米寬的公共廁所供幼兒使用,違反了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8條第2款關於“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以及國家教委《幼兒園工作規程》第30條關於“幼兒園應設活動室、兒童廁所、盥洗室、辦公用房和廚房”的規定,妨礙了幼兒的安全與健康。故應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7條第(二)項關於對“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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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幼兒園園舍管理執法案例

某縣一機械廠在擴建住宅時,侵入鄰近的鄉幼兒園園舍場地南北走向1.5米,並填平了其中的沙地。

縣教育局在處理過程中認為,機械廠非法侵佔鄉幼兒園園舍、損壞幼兒活動場地的行為屬實,該行為違反了《教育法》精神和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5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破壞幼兒園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汙染或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的規定,故應根據《教育法》第27條第2款和該條例第28條第(四)項關於對“侵佔、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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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幼兒園保育管理執法案例

某市某區第三幼兒園為參加一項比賽,組織該園中班、大班幼兒練團體操。每天在是室外排練3個小時,排練期間不許幼兒小便,致使個別幼兒體力不適,直至暈倒。

區教育局在處理中認為,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然而,該幼兒園組織幼兒排練團體操,打亂了幼兒一日生活常規,違反了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16條關於“幼兒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以及國家教育委員會《幼兒園工作規程》第17條“不得限制幼兒大、小便的次數、時間”,第21條“幼兒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動靜交替,注意幼兒的實踐活動”的規定,故應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7條關於對“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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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幼兒園教師管理執法條例

吉林省某縣新(個體)幼兒園教師劉某因教育方法不當,對本員幼兒李某長期責罵、恐嚇,造成李某夜間驚恐啼哭。縣教育局在處理過程中認為,劉某變相體罰幼兒的行為屬實,該行為違反了《教師法》及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第17條關於“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的規定,故應依據《教師法》第37條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第28條第(一)項關於“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分”的規定處理。在處罰時,應根據該幼兒園所在行政區域的教育規章《吉林省個體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第26條第(一)項關於“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而造成後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第27條關於“處罰可分以下六種(也可幾種並罰);(一)警告並限期改進;(二)罰款五十至五百元;(三)賠償經濟損失(含醫藥費、誤工工資及其他費用);(四)責令停業整頓;(五)吊銷《備案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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