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內蒙古開魯縣致5人死亡槍擊案公開宣判!

死刑!內蒙古開魯縣致5人死亡槍擊案公開宣判!

“開庭,帶被告人梁鈞受審!”10月24日上午10時,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開魯縣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對開魯致5人死亡槍擊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梁鈞犯故意殺人、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彈藥一案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通遼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梁鈞自2010年1月開始擔任開魯縣自來水公司第二供水廠副廠長,被害人孫某軍同系該廠職工,於2018年6月28日被開魯縣自來水公司任命為第二供水廠第一副廠長。梁鈞見孫某軍職位排在其之前,便對孫某軍心存怨恨,同時對其主管領導鄧某國和自來水公司的班子成員亦心存不滿,持組裝小口徑槍向6人射擊,致5人當場死亡。

案情回顧

2019年3月25日開魯縣自來水公司供水廠召開職工大會期間,梁鈞又因不滿孫某軍會議發言內容,在前往廠區辦公樓西側停車場途中與孫某軍發生口角繼而相互推擁,梁鈞趕往辦公樓西側停車場在其車後備箱內取出一支口徑槍向孫某軍射擊並擊中孫某軍左胸部致其倒地,梁鈞又繼續向孫某軍頭部射擊並擊中其頭後枕部,致孫某軍當場死亡。

被害人付某軍同系供水廠職工,案發時在現場附近,梁鈞因付某軍平素與孫某軍同乘車輛認為該二人關係較好,遂持槍向付某軍射擊並擊中付某軍左腹部、左腰部致其倒地,梁鈞又繼續向付某軍頭部射擊並擊中其頭後枕部,致付某軍當場死亡。

被害人鄧某國系供水廠副經理,梁鈞因鄧某國任用孫某軍一事對其心存不滿,在射擊上述二被害人後發現鄧某國在廠區內,遂持槍追趕。在繞辦公樓追趕一圈後鄧某國在西側柵欄處向外翻越時,梁鈞持槍向鄧某國射擊並擊空,後梁鈞駕車駛離供水廠。

被告人梁鈞因開魯縣自來水公司任職孫某軍為第一副廠長一事,對開魯縣自來水公司領導成員心存不滿。在駕車駛離供水廠後前往開魯縣自來水公司意圖報復,到達開魯縣自來水公司門口後因大門關閉,嗚笛未果後持槍駕車離開。

被害人鄭某芹系慈善堂個體經營者,梁鈞因瑣事對鄭某芹記恨在心。在梁鈞駕車逃至開魯縣開魯鎮民族路東側附近時,停車持槍進入鄭某芹經營的慈善堂屋內,開槍射擊鄭某芹並擊中鄭某芝左上臂致其倒地,後繼續持槍射擊被害人邵某清(鄭某芝丈夫)四槍,擊中邵某清左季肋部、左側胸背部、頭面部等位置,致使被害人鄭某芹、邵國清當場死亡。

被害人孫某系供水廠職工,與被告人梁鈞相識並無重大矛盾。被告人梁鈞駕車逃至開魯縣開魯鎮汽貿城南側公路附近時發現被害人孫某駕車停靠在路邊休息,遂驅車靠近後與孫某攀談,在孫某下車後梁鈞持槍向孫某射擊並擊中孫某左胸部致其倒地,梁鈞繼續向孫某頭部射擊並擊中其頭右顳部致其當場死亡。

被告人梁鈞實施上述犯罪行為後駕車逃跑,警方通過技術手段發現其行蹤並在工業園區景觀大道2.7公里東位置附近實施抓捕。在抓捕期間警方向梁鈞出示證件並喊話警告,梁鈞持槍繼續駕車行駛,警方開槍擊中梁鈞腹部、頸部、臂部等位置後將其抓捕歸案。

法院另查明,梁鈞所用槍支系2017年秋季以打獵為由經田某雨介紹在張某鵬處以人民幣22000元價格購買所得。梁鈞所用子彈系從周某山處以打獵為名索要取得。偵查人員當場扣押梁鈞作案使用槍支一把、隨身攜帶三角牌子彈13發。經搜查,在其作案時駕駛的車輛內扣押三角牌子彈4發、雙環牌子彈43發。經現場勘查,梁鈞在作案過程中共計使用三角牌子彈14發。

通遼市中級人民認為,被告人梁鈞僅因孫某軍任職之事而對孫某軍和單位領導心生怨恨,並遷怒於與孫某軍關係較好之人,又因瑣事對鄭某芹、邵某清懷恨在心,便持槍向被害人孫某軍、付某軍、鄧某國、孫某及鄭某芹、邵某清持槍射擊,致被害人孫某軍、付某軍、孫某、鄭某芹、邵某清五人死亡,還企圖對自來水公司的相關人員施害未逞,其作案動機卑劣,後果極其嚴重,殺人毫無節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

梁鈞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對其依法應予嚴懲。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了全程直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婦聯、媒體記者、被害人家屬和社會群眾等50餘人旁聽了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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