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買狗,錢給了狗卻“沒了” 賣家被判返還支付款

在如今的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成了網上購物和微信購物的時尚潮流,但網上購物的安全性也讓多數人為之擔憂。南雄一男子在微信上找人購買狗崽,結果錢給了,小狗卻沒有收到。近日,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依法判決賴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剩餘款項1900元返還給劉某。

2018年4月,劉某的朋友委託劉某幫忙買狗,劉某又通過微信找到了賴某,知道賴某經常在微信上售賣小狗崽,便聯繫上賴某,希望在他那可以買到三隻馬犬狗崽。兩人在微信上經協商,議定好三隻幼犬價格和交貨事項,“你放心,你先把這三隻狗崽的錢支付給我,一共3900元,只要錢到位了,我保證兩天後將三隻馬犬狗崽交到你手上。”賴某“拍著胸脯”說道,隨後劉某在賴某的指導下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了這筆金額。

兩天後,劉某本以為可以馬上見到三隻小狗崽,卻沒有想到,賴某收到這筆款項後竟然違約了,不僅沒有如期將狗崽交給劉某,連錢也沒有退還給自己。劉某多次通過微信催促賴某交出狗崽,賴某都以各種理由推託。無奈之下的劉某向派出所報案,經民警和賴某溝通,賴某最終通過微信分兩次退還了2000元給劉某,但仍然剩餘1900元未退還。為此,劉某於今年3月向南雄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劉某激動地說道:“我與賴某在微信上說得好好的,我給他3900元,他就把那三隻幼犬賣給我。但是我把3900元給了賴某後,他不僅沒有按照我們之前的約定,將那三隻幼犬交給我,連買狗錢也沒有退還給我。”據瞭解,劉某多次催促賴某歸還購買幼犬的款項,而賴某不僅沒有將狗崽給劉某,買狗的錢除返還了2000元之外,至今無正當理由佔有1900元未返還給劉某,給劉某造成了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之規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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