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視同銷售與不得進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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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是將本環節自產或外購的貨物向下一環節移送,但又不屬於正常銷售的情況(無價款結算);視同銷售按銷售業務處理,計算的是銷項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是從上一環節購入的貨物,購入時已支付或負擔了增值稅,在本環節直接進入最終消費,不是銷售問題,不計算銷項稅,因而進項稅不得抵扣。如果外購的貨物屬於不得抵扣進項稅的範圍,在購進時直接將已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計入有關成本,不作進項稅處理;如果購進時已抵扣過進項稅的貨物,後來又發生用途轉變,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即抵減當期進項稅額。視同銷售業務在計算銷項稅額時,計稅銷售額按同類貨物對外售價確定,無售價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進項稅額轉出業務在衝減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時,可以按原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如果無法確定原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現在的成本乘以稅率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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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貨物是自產還是委託加工、購進。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是“視同銷售”。購進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產生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視同銷售是將本環節自產或外購的貨物向下一環節移送,但又不屬於正常銷售的情況(無價款結算);視同銷售按銷售業務處理,計算的是銷項稅額。

不得抵扣進項稅是從上一環節購入的貨物,購入時已支付或負擔了增值稅,在本環節直接進入最終消費,不是銷售問題,不計算銷項稅,因而進項稅不得抵扣。

如果外購的貨物屬於不得抵扣進項稅的範圍,在購進時直接將已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計入有關成本,不作進項稅處理。

如果購進時已抵扣過進項稅的貨物,後來又發生用途轉變,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即抵減當期進項稅額。

視同銷售業務在計算銷項稅額時,計稅銷售額按同類貨物對外售價確定,無售價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進項稅額轉出業務在衝減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時,可以按原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如果無法確定原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現在的成本乘以稅率轉出。

對於購進貨物,那也是有很大區別的。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屬於“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為“視同銷售”。

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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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標準,一是該行為是否增值,二是該行為對內還是對外:

1)如果經濟行為導致增值,則屬於視同銷售。例如,生產的產品和委託加工的產品無論對內的消費、職工福利、用於非應稅,還是對外的分配、捐贈、投資行為,都屬於視同銷售,應當計算銷項稅。

2) 如果經濟行為沒有發生增值,則進一步分析該行為是對內行為,還是對外行為。如果是對企業內部的,那麼就屬於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是對企業外部的,則屬於視同銷售。購進的材料沒有發生增值,那麼將其用於消費、職工福利、非應稅等針對企業內部方面,則屬於進項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將購進的材料,用於針對企業外部的分配、捐贈、投資等方面,則屬於視同銷售的情形,需要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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