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試用期內事業單位人員不能報考其他事業單位?是否合理?

十里30430


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報考另一單位需要目前所在單位的同意,至於未過試用期的工作人員能不能參加報名考試,要看公告裡的招考條件裡是否有明確要求。

一、如果公告中沒有“未過試用期不得報考”的規定,那麼你就可以報考。


如果招聘公告上明確要求:“事業單位新招聘者在試用期內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最低服務年限要求的人員不得報考”,出現這樣的情況你就不能再報考其他單位了。因為你試用期過後,有可能轉為正式的,所以不能再報考其他事業單位,否則會造成原單位的人事指標浪費。

二、在職工作人員報考機關事業單位,需要在面試前提供畢業證,學位證,單位同意報考證明等相關資料,以便進行審資格審查。所以即使你可以報考其他崗位,最好也要提前跟原單位做好溝通,否則單位是可以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的。

三、原服務單位是否有最低服務年限。為了保持單位工作的穩定性,避免人員流失,設置最低服務期,有利於基層幹部隊伍建設,減少公共資源的浪費。許多單位招考時明確要求:“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如果你的原單位招考時有此項要求,你也是不能報考其他單位的。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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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試用期工作人員是可以參考其他單位的,但因為從發佈擬錄用人員名單開始你與擬錄用單位即構成契約關係,加之當前事業單位招考全系統聯網,導致你不能順利的到其他單位入職;再者,名義上為試用期,但除違法亂紀行為以外,沒有人員無故未通過試用期吧。因此,從你開始進入試用期就代表你已取得編制,必須服務完合同規定的年限方可異動。

不成熟見解,請大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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