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有人販子搶小孩,上去阻止失手將人販子打死,要負法律責任嗎?

小小幸運平安一生


因阻止人販子搶奪小孩而失手將其打死,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僅如此,從作為人的良心上講,我認為這種行為應當定性為見義勇為,應當擁護為人民英雄予以表彰。畢竟,就人販子乾的那些傷天害理的事,簡直就是人人得而誅之。

人販子乾的都是傷天害理的事,可謂是讓人深惡痛絕。他們把本來擁有大好年華的年輕少女,拐賣到深山老林賣給年邁的單身老漢,讓她們淪為單身老漢的洩慾玩偶和生育工具,一生一世都受盡折磨,大好前途毀於一旦。
他們把本來沉浸在父母關愛裡的年幼孩子,拐賣到異地他鄉,運氣稍微好點的能被賣給收養的人,運氣次點的就給賣到黑作坊做免費童工,運氣最差的就給砍斷手腳扔到街上乞討錢財,無論如何都會徹底毀掉一個孩子的一生幸福,徹底毀掉一個家庭。


因此,人販子的滔天大罪更甚於殺人放火,可謂是人人得而誅之!

人販子的拐賣人口犯罪,是嚴重侵犯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因此,當兒童遇上人販子的拐賣罪行時,當然可以行使正當防衛。另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面對拐賣犯罪等嚴重危及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人販子重傷、死亡的,也不成立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當人販子搶奪孩子時,危害行為顯然處於進行當中,任何人為了捍衛孩子的人身權益,都有權利上前阻止,哪怕是使用暴力予以阻止。所以,該暴力行為具有正當性,即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不應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如果誰要是認為這不是正當防衛,那他肯定就是人販子了。


冰焰


應當算正當防衛,別說失手將人販子打至重傷,就是失手將人販子打死那也屬於正當防衛。如果人們連這一點防衛權都沒有,那麼人販子還得了嗎?


首先,人販子拐賣婦女兒童,是重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所以說他們罪該處死,將他們打死,以他的罪行也相適應。


其次,人販子搶奪小孩,這也是重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可以說他們這種行為使多少家庭妻離子散,家敗人亡,他們是死有餘辜。

再次,失手將他人打死,即使打死的不是人販子,那麼這充其量也只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刑法》第233條的規定,最高也只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過失致人死亡並不是一種重罪,而與人販子搶奪小孩根本就不是在一個等級上。


兩者相遇去其害,用過失致人死亡對付人販子搶小孩並不過分。

最後,人販子搶小孩時失手將其打成重傷,這完全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刑法》第二十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人販子搶小孩一是構成搶劫犯罪,二是構成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麼此時採取正當防衛,造成人販子傷亡的,是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說,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要有太多的顧忌,該出手時就出手。


牙科醫生高安分


人販子喪盡天良,窮兇極惡,使多少家庭為尋找孩子家破人亡,對於人販子相信每個人都深惡痛絕,對人販子人人喊打,當人販子正在搶孩子的時候,相信每個人都會伸出正義之手。,在同犯罪分子鬥爭過程中如果傷害人販子怎麼辦,這點放心,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只要是確認對方確實是人販子,在對方沒有投降或失去抵抗能力的情況下失手致其死亡,就是正當防衛不必有顧慮。但他在沒有還手之力的情況下,你還繼續進行攻擊,造成他死亡,你就屬於犯了故意傷害了。

人販子依法是怎麼判的:其實在我看來量刑有點太輕了!強烈呼籲買賣同罪,全部死刑。

(被判死刑的人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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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晨曦r


街上腳步移,忽聞求救急,腦殼驟抬起,一幕收眼裡。有人正作痞,正把孩子欺,狠毒孩搶畢,撥腿欲逃逸,孩母正哭泣,呼天又搶地:快來人出力,重謝報答你。



不由怒火起,膽大真無皮,光天化日裡,也敢出稀奇,若不助把力,還有何正義。想罷就迎敵,揪住用手劈。生怒哪注意,輕重與緩急。人販栽倒地,腦袋被石擊,鮮血流不息,嗚乎閻羅棲。

事後大汗滴,方知禍惹起,十五桶水取,上八下又七,手腳顫兮兮,欒心口裡提。呆呆人站立,等候人處理。


不平一聲吼,出手匡正義,你真了不起,無需太著急。應當無大礙,不是故意的。據實事講細,會酌情處理。我們都挺你,爭取沒問題。


平淡人生一帆順


有多少被拐賣來的婦女被凌辱,成為了畜牲發洩的獸慾的犧牲品。又有多少兒童遭受到非人的折磨,進行身體上和心靈上的摧殘。受害者家庭為了尋找親人,往往會弄得家徒四壁。還有一些老人,由於經不住失去親人的折磨,嗚呼,一命歸西。人們抓住了人販子,就恨不得食其肉,剜其心,還不解心頭之恨。

但是人販子犯罪的成本又太低,就沒有強勁的手段來制止這種犯罪的惡行。就如樓主所提出的問題,遇到有人販子搶小孩上前阻止,失手將人販子打死了,在法律上就沒有見義勇為和故意傷害罪這個明確的界限了。因為,人販子並沒有明顯的標誌寫著;我就是人犯子。尺度掌握得不好,就會形成犯罪,尺度掌握的好了,可以說是見義勇為,正當防衛。

如果搶孩子的,確實能夠證明他就是人販子,你上前阻止他的犯罪行為。雙方發生了搏鬥,在搏鬥中,你已經制服了對方,

他處在沒有還手之力的情況下,你還繼續進行攻擊,造成他死亡,你就屬於犯了故意傷害罪。

如果是在搏鬥中,你掌控不好力度,專檢他的致命處進行打擊,造成他的死亡。這就在防衛過當和見義勇為正當防衛之間,對方要是請了個好律師,你就犯了過失傷害罪。

如果在搏鬥中,你處在生命垂危,命懸一線的情況下,或者是你只一拳就把對方給打死了。那你就屬於見義勇為,正當防衛。還得有人證和物證,你才可以不負法律責任。


老蔣閒言


“屬於見義勇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只要真如題所述,幾個要點符合就肯定屬於見義勇為!



我個人認為符合見義勇為標準的有下面幾點:

第一,偶然性,事發突然甚至危急,原本作為旁觀者,發現違法侵害行為,及時出手阻止,這就屬於見義勇為!

第二,確定對方是人販子無疑,真要是弄錯了,那可不光是故意傷人了,那可是會因此遭受刑責的。

第三,出手的目的只為阻止罪犯繼續實施侵害,不能有洩私憤或一時頭腦發熱的暴打對方的行為!


第四,人販子正在搶孩子過程中,意圖明顯,自己不出手孩子可能被搶走,總之屬於阻止犯罪的過程中出手的。

第五,確定是失手,並且對方無還手能力後或已認罪服法後,沒有再進行二次打擊傷害,這就不屬於過當,就符合見義勇為標準!

希望法律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可以讓正義者見危敢救、見義敢為!
(上圖為被判死刑及無期的幾名人販子)


遇我得福


人販子喪盡天良,人人得而誅之!如果失手將人販子打死要負法律責任嗎?我個人也認為不用,因為這是在為民除害啊,應該獎勵!但我們說的有用嗎?沒用啊!因為最終還是要看法律法官的判決,那些動不動就拍著胸脯保證說不用負法律責任的,未免太果斷了,容易誤導大家,萬一真有這事發生,結果人家要負法律責任的時候,你們幫負責嗎?


人販子泯滅人性,他們為了一己私慾把人當商品一樣販賣,讓多少個家庭支離破碎,再難重圓!他們就像過街老鼠一樣,人人喊打。那如果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真的遇到人販子在搶孩子,然後在上去阻止的過程中,失手將人販子打死了,要負法律責任嗎?要不要負責我覺得要看當時的情況。

1.如果當時孩子已經解救成功,人販子也沒有反抗,這時候再上去把他打死,那應該是要負責任的。

2.如果遇到人販子正在搶小孩,被人們發現後,人販子並沒有束手就擒,還拿著小孩當人質,並且過程中還激烈反抗,這種情況下打死他我覺得是不用負法律責任,畢竟我們是在救人。

3.人販子是可惡,在遇到人販子的時候很可能會很憤怒,保持不了理智,我理解。可現在畢竟是法治社會,我們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的生命。所以我覺得打是可以打,但是打殘就可以,最好呢是大家一起動手打,最後給他留口氣扭送公安機關就可以。

4.如果真是有這類事件發生,我希望法律能量情而定,酌情處罰,從輕處理,畢竟人販子害的很多家庭支離破碎,家破人亡。這種痛苦不是一般人能體會的。


我的建議還是儘量不要弄出人命,因為有時那個正當防衛的標準真的很難把握。就像前幾天那新聞“男子求愛不成持刀入室反被一家三口反殺,結果那一家三口還被判故意殺人……”所以題目問的這個問題還真沒有準確的答案!


邕城小龍


首先歡迎悟空邀請我來回答這個問題,人販子是人人得而誅之的一種喪心病狂到髮指的一種職業,他們活在陰暗黑暗之處,乾的都是一些見不得人的勾當。


人販子為什麼會招人討厭

曾幾何時我的父母為了嚇唬不聽話的我總是搬出人販子的事情來嚇唬我,導致童年我有很多次的夢中都夢到了人販子後變成了做噩夢的經歷,我們東北那邊的家長都去這麼嚇唬小孩子的。”人販子”在我們東北統一叫”拍花子”,意思就是在你的身後輕輕的拍了你一下你就神不知鬼不覺的跟他走了,並且被賣到了深山老林當中。年少時候的我們總是很傻很天真相信他人販子居然有這種本領的。隨著這個互聯網越來越發達全世界發生的事情就都可以知道了,每當我們看到新聞中的某個小孩子被人販子拐跑了總會聯想到那個小孩子可能遭遇一切的悲慘的遭遇,隨著對小孩子的安全教育的的提升後,那些人販子的騙術也開始增加了,甚至到後面他們開始進行光明正大的搶了孩子和女人。那些被拐的家庭裡面瞬間就破碎了,而那些被拐走的人多數可能這一輩子都找不到家了,她們有些被拐到深山老林裡面,還有的一些被弄殘了後進行去乞討。我記得有一個新聞是警察抓到了人販子,問它你後不後悔當人販子,它說如果在給她一次機會她還會繼續從事人販子的工作,因為她說賺得多而且還簡單也不累。





該怎麼判

說了這麼多關於人販子的事情,真的讓人恨得牙根癢癢的,但是當我們在遇到人販子在偷孩子的時候恰巧被自己撞到了,然後自己肯定去先把那個被搶的小孩子給奪回來並保證安全,然後在這個爭奪小孩的過程中你失手把它給弄死了,我理解的這個失手就是一瞬間的事情,法律上把這個稱之為過失殺人罪,大概的意思就是你沒有想過要真正的去殺害於它,而這件事情的發生是出乎所有人意料。這個就屬於過失殺人罪,如果是屬於這種而且還屬於當時你正在阻止犯罪的事情的發生,我覺得法官會根據這兩點去把你定位無罪的行為。另外一種的就是當你已經把人販子給制服了並且被你解救的孩子平安的時候,因為你痛恨人販子的去進行對他毆打導致他的一個死亡,這個時候你就犯法了。雖然說人販子該死但是也輪不到我們去審判他,我們也沒有任何的權利去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安全,即使他已經是個罪惡滔天的惡人,如果是第二種的話,法官會根據證據和當時的場景發生的事情一起進行考慮的,最終怎麼判的還得交給法院去。


有必要出臺一部專門針對人販子的法律,若當警察抓了人販子,並且確認了她就是人販子後,剝奪她一切的權利,並且永遠不得保釋和找辯護律師,最後沒收她全部的資產,並且這個事情將永久的記錄在她孩子的檔案中永不得消失,如果有戴罪立功的表現將從輕去判罰。


鋼鏰的鏰


還記得高鐵上見義勇為的處罰嗎?法官認為,儘管受害人的行為影響了公共秩序,但是理應由鐵路或者公安部門來處理,被告劉某的打人行為不僅讓他付出了6萬多元的醫療費用,其打人行為還受到了法律制裁。 法庭宣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及相關規定,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4個月拘役、緩刑六個月。

還有前幾天那個帶著甩棍和水果刀到別人家行兇被反殺的處理結果:公安機關要求定為故意殺人罪,雖然檢查機關沒有認同公安機關的意見,但誰會保證下一次會是什麼結果。

所以人販子搶小孩那不是你該管的,那是公安部門的事,你應該報警處理。你打人販子那就不是6萬的事了,還打死了那就等著坐牢吧!對於我這全部資產沒有6萬的人來說,不敢管,是真不敢管,我還是老老實實的搬我的磚吧!


種地的秀才


任何情況下,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都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至於動機如何,以及是否存在情景犯罪,都不是免除法律責任的藉口,憲法賦予公民基本的生命權利,除非法律上對其剝奪,否則任何人和組織,都不得私自剝奪其生命權利。唯一區別是由於犯罪的起因不同,造成傷害後果的情節差異,可能會適用刑罰的不同規定。本例,人販子是當今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其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很大,國家已經加大對其打擊力度,抓捕人販子是司法部門的職責,群眾和當事人只能協助其抓捕,是沒有執法權限的。為此,至於人販子是否被判死刑,只能由司法部門解決,這是解決目前依法治國的最根本要求。我們要學會知法和守法,切不可盲目的用道德觀念來代替法律觀念,當前,此種情況屢見不鮮,必須要進行最基本的法制宣傳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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