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遭遇“以拆違促拆遷”,你應該這樣做

房屋徵收遭遇“以拆違促拆遷”,你應該這樣做


“違法建築”是徵地拆遷案件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名詞。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對違法建築的含義作出統一的規定,對違法建築的認定及處理程序等規範散見於法律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很多情況下,行政機關為加快實施徵地項目或者完成上級行政機關下達的相關任務,利用違法建築不予補償的法律規定,在未履行法律規定的違法建築的認定程序及拆除程序的前提下,就予以強制拆除。行政機關的以上行為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於行政糾紛的解決和社會公平的實現。

首先,認定違法建築的常見情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而建造的建築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未獲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擅自建造的建築物。

其次,認定違法建築的主體必須是有職權依據的行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及六十五條的規定,認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行政機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的行政機關為鄉、鎮人民政府。

再次,認定違法建築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需經過調查、聽取房屋權利人的陳述與申辯,並有效送達認定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該款規定了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應當先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而不能直接將權利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違法建築認定前,應當充分聽取房屋權利人的意見,房屋權利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房屋權利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房屋權利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綜上所述,認定違法建築需由有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調查、陳述與申辯等程序進行,並告知權利救濟的途徑。

房屋徵收遭遇“以拆違促拆遷”,你應該這樣做


實踐中,認定為違法建築經常被行政機關作為實施強制拆除的理由,一般體現中行政機關下達的《限期拆除決定通知》等文件中。如果房屋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築,房屋的權利人應如何應對?下面我通過一件真實的案件就以上問題給大家提出一些建議,供大家參考。

2000年7月20日,李某辦理了其父母1960年建設的老宅基地的房產證,房屋登記為一層,面積為162.18平方米。2009年前後,李某將以上房屋翻擴建為三層樓房。翻擴建後,房屋總面積為657.48平方米。李某曾在翻擴建之初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埇橋區城管局以其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一直沒有給其變更房屋登記手續。2015年7月3日,埇橋區政府發佈房屋徵收公告,並於9月8日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李某的房屋位於徵收範圍之內。

2015年10月13日,埇橋區住建局以房屋在建設時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作出埇住建認字(2015)179號《徵收區域違法建築的認定》,認定李某房屋屬於違法建築。2015年10月14日,埇橋區城管局、三八辦事處共同做出埇城管執拆通字(2015)141號《限期拆除通知書》。

本案中,雖然李某翻擴建原宅基地房屋並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埇橋區城管局和三八辦事處共同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存在多處違法。一是《限期拆除通知書》認定事實不清,如未對違法建築面積作出認定,也未告知具體違法類型;二是《限期拆除通知書》違反了違法建築認定的法定程序。如未履行前期的調查職責,沒有聽取李某就房屋情況的陳述和申辯,未告知權利救濟的途徑等;三是直接通知拆除李某房屋的決定違反比例原則,未結合李某房屋的具體情況採取適宜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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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多處違法且限拆通知對李某權益產生行政強制性的情形下,李某先向埇橋區政府申請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限期拆除通知書。經過複議,埇橋區政府維持了限拆通知。隨後,李某不服以上覆議決定,向宿州市埇橋區法院提起訴訟。經一、二審法院審理,2016年10月25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3行終115號行政判決,最終撤銷了埇橋區行政執法局和三八街道辦共同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

通過本案可知,即使房屋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築,行政相對人也享有法定的申請行政複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尋求救濟,尋求通過複議或者訴訟推翻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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