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遭遇“以拆违促拆迁”,你应该这样做

房屋征收遭遇“以拆违促拆迁”,你应该这样做


“违法建筑”是征地拆迁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一个名词。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违法建筑的含义作出统一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等规范散见于法律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为加快实施征地项目或者完成上级行政机关下达的相关任务,利用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法律规定,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及拆除程序的前提下,就予以强制拆除。行政机关的以上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首先,认定违法建筑的常见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建造的建筑物。

其次,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必须是有职权依据的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

再次,认定违法建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需经过调查、听取房屋权利人的陈述与申辩,并有效送达认定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该款规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先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而不能直接将权利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前,应当充分听取房屋权利人的意见,房屋权利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房屋权利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房屋权利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综上所述,认定违法建筑需由有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调查、陈述与申辩等程序进行,并告知权利救济的途径。

房屋征收遭遇“以拆违促拆迁”,你应该这样做


实践中,认定为违法建筑经常被行政机关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理由,一般体现中行政机关下达的《限期拆除决定通知》等文件中。如果房屋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的权利人应如何应对?下面我通过一件真实的案件就以上问题给大家提出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2000年7月20日,李某办理了其父母1960年建设的老宅基地的房产证,房屋登记为一层,面积为162.18平方米。2009年前后,李某将以上房屋翻扩建为三层楼房。翻扩建后,房屋总面积为657.48平方米。李某曾在翻扩建之初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埇桥区城管局以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一直没有给其变更房屋登记手续。2015年7月3日,埇桥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于9月8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李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2015年10月13日,埇桥区住建局以房屋在建设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作出埇住建认字(2015)179号《征收区域违法建筑的认定》,认定李某房屋属于违法建筑。2015年10月14日,埇桥区城管局、三八办事处共同做出埇城管执拆通字(2015)14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案中,虽然李某翻扩建原宅基地房屋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埇桥区城管局和三八办事处共同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存在多处违法。一是《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如未对违法建筑面积作出认定,也未告知具体违法类型;二是《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了违法建筑认定的法定程序。如未履行前期的调查职责,没有听取李某就房屋情况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权利救济的途径等;三是直接通知拆除李某房屋的决定违反比例原则,未结合李某房屋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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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多处违法且限拆通知对李某权益产生行政强制性的情形下,李某先向埇桥区政府申请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经过复议,埇桥区政府维持了限拆通知。随后,李某不服以上复议决定,向宿州市埇桥区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2016年10月2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3行终115号行政判决,最终撤销了埇桥区行政执法局和三八街道办共同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通过本案可知,即使房屋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相对人也享有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寻求救济,寻求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推翻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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