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事業單位法律知識:啥叫犯罪嫌疑人?

看過法制節目的人,經常會聽到這樣一個詞語——犯罪嫌疑人。有的同學會產生疑惑:這個人明明已經承認自己犯罪了,而且也有大量的證據、證人證明他犯罪了,為什麼還把他稱作犯罪嫌疑人呢?不應該稱他為罪犯嗎?今天我們就討論一下“犯罪嫌疑人”這一稱呼的由來,以及背後的法律及法理依據。


2019上海事業單位法律知識:啥叫犯罪嫌疑人?


一、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根據該條規定可知:(1)在我國,法院是唯一有權定罪的國家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都沒有這一權力。所以,在法院開始審理前,任何機關或個人都不能將別人定性為罪犯;只能根據有關證據、線索認定其有犯罪嫌疑,將其稱為犯罪嫌疑人。(2)當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我們也不能將犯罪嫌疑人定性為罪犯。因為該法條規定,法院必須依法判決,才能確定某人有罪。而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尚未做出判決,這個時候只能將其稱做被告人。(3)法院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規定,判決某人有罪後,才能將其稱為犯罪分子,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罪犯。以上就是同一個人,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三種稱呼的法律依據。

二、法理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2條,為“犯罪嫌疑人”這一稱呼提供了法律依據,其背後的法理基礎更值得我們探討學習。該法條的法理基礎就是“無罪推定”理論。無罪推定的基本含義是,任何人在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該理論是針對封建專制下糾問式刑事訴訟中的“有罪推定”而言的。所謂有罪推定,其理論前提是假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國家工作人員所有活動就是為證明這一假設前提而開展。比如,對被告用刑強迫其做出承認罪行的口供等。由此可見,有罪推定是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權的。無罪推定的理論前提是假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無罪,國家工作人員的所有活動都以此為出發點。只能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某人有犯罪嫌疑時,國家機關才能將其定性為犯罪嫌疑人,繼續開展後續訴訟活動。如果發現,證明某人有犯罪嫌疑的證據不成立,則應停止訴訟活動,並將該人釋放。同時,無罪推定也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其罪;更不能使用刑訊逼供等方式,逼迫其認罪。堅持無罪推定理論,更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保護公民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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