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包頭:猥褻未成年,東河一幼兒教師獲刑並從業禁止

10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教師猥褻兒童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禁止被告人張某某從事學前教育、保育類等相關職業。

內蒙古包頭:猥褻未成年,東河一幼兒教師獲刑並從業禁止

2019年3月5日至7月2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利用其擔任包頭市東河區某幼兒園教師的職務便利,利用午休值班之機,多次在教室內對多名幼兒實施強制猥褻行為。其中一名被害人父親發現即報警。7月2日,張某某在幼兒園內被公安機關抓獲。

內蒙古包頭:猥褻未成年,東河一幼兒教師獲刑並從業禁止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身為幼兒園教師,為滿足其變態慾望,利用幼兒午休之機,長期在公共場所多次對其監護、管理的多名幼兒實施強制猥褻行為,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同時,張某某系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其長期在集體休息的公共場所對多名幼兒多次實施強制猥褻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故對被告人張某某作出以上判決。

內蒙古包頭:猥褻未成年,東河一幼兒教師獲刑並從業禁止

案件典型意義

本案系幼兒教師張某某利用職業便利,嚴重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對幼兒實施犯罪行為的案件,給被害人及其家人都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挑戰道德法律底線,性質極其惡劣,危害後果嚴重,依法應從嚴懲處。根據本案事實、情節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從有效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角度出發,秉持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某適用從業禁止。

該案旨在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同時,曝光掩蓋在合法身份下的“隱形犯罪”,為預防與減少性侵害未成年案件的發生搭建基礎的防護網,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司法保障。

閱讀鏈接——從業禁止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款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從業禁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範違法犯罪行為人再次危害社會或損害他人利益。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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