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猥亵未成年,东河一幼儿教师获刑并从业禁止

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教师猥亵儿童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被告人张某某从事学前教育、保育类等相关职业。

内蒙古包头:猥亵未成年,东河一幼儿教师获刑并从业禁止

2019年3月5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包头市东河区某幼儿园教师的职务便利,利用午休值班之机,多次在教室内对多名幼儿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其中一名被害人父亲发现即报警。7月2日,张某某在幼儿园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内蒙古包头:猥亵未成年,东河一幼儿教师获刑并从业禁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身为幼儿园教师,为满足其变态欲望,利用幼儿午休之机,长期在公共场所多次对其监护、管理的多名幼儿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张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长期在集体休息的公共场所对多名幼儿多次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故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以上判决。

内蒙古包头:猥亵未成年,东河一幼儿教师获刑并从业禁止

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系幼儿教师张某某利用职业便利,严重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对幼儿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都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挑战道德法律底线,性质极其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从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角度出发,秉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从业禁止。

该案旨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曝光掩盖在合法身份下的“隐形犯罪”,为预防与减少性侵害未成年案件的发生搭建基础的防护网,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障。

阅读链接——从业禁止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从业禁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人再次危害社会或损害他人利益。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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