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由省級政府批准後報自然資源部備案行為的可訴性

集體土地由省級政府批准後報自然資源部備案行為的可訴性

最高法院案例 :集體土地由省級政府批准後報自然資源部備案行為的可訴性

【裁判要點】

徵地批覆所涉土地均為建設使用土地且未超過七十公頃,應由省(區、市)政府批准後由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自然資源部備案,自然資源部的備案行為符合《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且自然資源部的備案行為系對全國土地審批、利用進行總體把握,並非土地是否准予徵收使用的批准行為,該備案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7262號

本院認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原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通知》(國土[2007]326號)第二條第1款規定:“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本省(區、市)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用地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填寫“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用地備案表”。根據上述規定,

本案中的242號批覆、119號批覆所涉土地均為建設使用土地且未超過七十公頃,應由省(區、市)政府批准後由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自然資源部備案,自然資源部的備案行為符合《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且自然資源部的備案行為系對全國土地審批、利用進行總體把握,並非土地是否准予徵收使用的批准行為,該備案行為對謝後蘭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謝後蘭向自然資源部申請行政複議,要求確認自然資源部對242號批覆、119號批覆備案行為違法,該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自然資源部不予受理謝後蘭的複議申請並無不妥,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謝後蘭的訴訟請求亦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謝後蘭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謝後蘭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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