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廣告發布合同》模板

網絡廣告發布合同

《網絡廣告發布合同》模板

委託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繫地址:

發佈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繫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廣告發布約定

(一)廣告發布媒體: 網站

(二)廣告發布內容:

(三)廣告發布期:

(四)廣告發布位置:

(五)廣告發布規格:

(六)廣告發布費用:總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

具體播出安排請見附件廣告排期表(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發佈廣告的情況進行監督。

2.甲方有權變更所發佈的廣告內容,但應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有權指定第三方協助甲方安排媒體物料調整、監督乙方履行情況等。

4.對於乙方錯誤、遺漏或不按期發佈廣告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

(1)免費重發或補發相應網站、頻道、欄目、頁面、位置和發佈形式、時段、次數、時間等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廣告;或返還錯誤、遺漏、不按期發佈等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廣告的相應款項。

(2)按照本合同的有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甲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得要求乙方發佈違反上述法律規範的廣告。

6.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相應的款項。

7.甲方應在廣告發布前將所要鏈接的網址通知乙方,需要更換廣告的發佈頻道、欄目、 頁面或位置時,甲方應提前通知乙方。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

2.乙方有權核實甲方廣告的內容,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廣告, 乙方應在廣告發布前 日通知甲方進行修改。

3.乙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約定和甲方要求發佈甲方廣告。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己經甲方確認的有關廣告發布事項。

4.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對於錯誤、遺漏或不按期發佈廣告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及時進行更正和補救。

5.乙方應提供網絡平臺和廣告發布的技術支持,保證網絡運行安全可靠。

6.乙方應保證已經獲得本合同約定的廣告的發佈網站和特定頻道、欄目、頁面、位置及 形式、時段、次數、時間等的廣告發布權。

7.乙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得從事違反上述法律規範的廣告發布行為。

8.乙方應保證具有履行本合同的各項法定資質。

9.乙方應負責辦理本合同中廣告發布所涉及的登記、備案、審批等有關手續。

第三條: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確認廣告已按期正常發佈,且乙方完全履行本協議義務後,按照以下約定付款:

甲方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人民幣 元整)給乙方;

甲方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人民幣 元整)給乙方;

甲方在廣告發布結束後,即 年 月 日前付清最後一筆廣告款 元(人民幣 元整)給乙方;

2、支付方式:轉帳。

3、乙方在甲方付款前15日內必須提供正規廣告發票和廣告發布監測報告。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照約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二)因非甲方原因造成廣告無法按期發佈的,甲方有權選擇要求乙方順延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本合同價款20%的違約金。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發佈的廣告時長、內容錯誤的,乙方應按本單合同發佈額的雙倍進行補償。

(四)因重大突發新聞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廣告無法按約定發佈的,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五條:知識產權

1. 甲方授權乙方為本合同約定的目的使用其提供的企業名稱、企業標識、業務標識、商標等。乙方保證僅為本合同約定的目帥正確、合理地使用上述名稱、標識、商標等,不得擅自改動、歪曲其整休形象和組成部分,不得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擅自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2.甲方根據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廣告樣片、樣稿、樣帶和其他宣傳資料及其中所包含的創意、設計、圖形、圖片、文字等素材以及因本合同產生的作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圖案、圖像、配音、配樂、文字、專題片語、卡通人物形象、FU鄰片等,其知識產權和其他權益全部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乙方不得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 自行使用或擅自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3.本合同因履行完畢、解除或不可抗力等終止之日起 日內.乙方應將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廣告樣片、樣稿或樣帶和其他宣傳資料移交甲方,並且不得繼續使 用或擅自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六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於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本協議的推遲履行或無法履行,任何一方均不應被認為違約,也不對這種推遲履行或無法履行承擔責任,但受影響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前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1)颱風、洪水、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2)戰爭行為、公敵行為、恐怖活動、暴亂、暴動和罷工,不包括勞資糾紛、任何信用或資金短缺等。

2、合同簽訂後,簽約雙方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和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故影響本合同履行時,可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這一期限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3、受事故影響方應儘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況以書面形式(傳真或電報等)通知對方,並在十天內將事故相應的權威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寄交或傳達另一方審閱確認。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怠於履行通知義務的,由此而導致的損失由該方承擔。

4、當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後,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儘快以書面形式(傳真或電報等)通知另一方,如不可抗力事故影響連續3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本合同的履行問題,並儘快達成協議,達不成協議的,本協議終止。

第七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友好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合同雙方一致同意提請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除正在訴訟的部分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的其他部分。

第八條: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簽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章日期為準,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畢。

2、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所有的日期,除已有明確規定外,凡直接送達的,以收件人簽收日期為準;郵件送達的,以郵局郵戳日期為準。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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