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後,被告表示想和原告協商解決可以嗎?


法院立案後,協商解決是可以的。

大體上有兩個解決思路。

第一種處理方法:私下解決,原告撤訴。

這種方法簡單易行,但是已經繳納的訴訟費不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另外這種途徑,如果被告事後耍賴,救濟的途徑不多,只能再次起訴。

第二種處理方法:法官主持調解,調解結案。

這種情況不拘泥於雙方的證據法法理,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同意,原則上都可以協商解決。這種處理相對麻煩一些,由於有法官參與,調解書比較規範不仍以產生漏洞,另外將來如果對方耍賴,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個人建議第二種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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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之後被告當然可以選擇要求和原告協商解決處理案件。現在一般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立案受理後,都會由訴訟調解中心或者速裁庭之類主動安排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這也是現在法院案多人少,未結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的現實情況造成的。

如果法院沒有主動對案件進行安排調解,被告自己也可以要求調解。被告可以在收到起訴狀以及法院訴訟材料之後,搞清楚自己案件的承辦法官,聯繫相應法官和書記員,告知自己的調解意向,然後由承辦法官和書記員聯繫原告一同至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像浙江有名的楓橋經驗,就是調解處理案件的先進經驗。

最後,如果被告自己可以和原告聯繫上,原告也有意向調解的,也可以自行協商妥當後,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調解協議再到法院進行司法確認,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這樣不需要專門到法院進行協商,節省了時間成本。

總之,訴訟和判決並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途徑,調解體現了社會和諧的精神,不失為處理民商事糾紛的有效路徑。

以上。希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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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為民事訴訟),可以。要注意幾個方面的問題:

1. 法院調節

民訴法第93條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有兩個前置條件:

一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如果被告表示想和解,原告不同意,那也沒轍;

二是事實清楚。如果事實不清,法院也不得介入調解。當然,在司法實務中,出於各方面考慮,調解書事實認定部分可能比較粗線條。

2. 自行和解

被告和原告有協商解決的意願的,法院一般予以准許。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然後私下與被告進行協商,形成口頭或者書面的合意,化解矛盾處理糾紛。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和解協議,原告還是可以行使訴權。


需要說明的是,在判決作出之前,法院都會詢問當事人是否有調解或和解的意向。即便在判決作出後進入執行階段,也能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這背後的本意是使得司法資源最大化利用,如果解決一個糾紛無需藉助司法力量,那麼就沒有必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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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院調解是在訴訟過程中進行 的,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主持,屬於一種司法行為。其次,法院調解的司法性質 決定了調解行為除在當事人自願原則下進行外,還應當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 礎上進行,並且需要遵照一定的程序。最後,如果法院調解成功,按照當事人接受 的調解協議製作出調解書的,生效的調解書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 一方不按照調解書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憑此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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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行使享有充分的自主權既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對 民事糾紛進行審判,也可以在訴訟中與對方達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與對方達成 調解協議來解決糾紛。

  雖然本質同為當事人基於自主權進行的和解,但與訴訟外自行和解相比,法院 主導的訴訟調解對當事人具有不同的效力。

  首先,法院調解是在訴訟過程中進行 的,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主持,屬於一種司法行為。其次,法院調解的司法性質 決定了調解行為除在當事人自願原則下進行外,還應當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 礎上進行,並且需要遵照一定的程序。最後,如果法院調解成功,按照當事人接受 的調解協議製作出調解書的,生效的調解書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 一方不按照調解書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憑此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訴訟和解與訴訟調解也不同,訴訟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自行 協商,就案件爭議問題達成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述協議的內容,從而要求法院終 結訴訟的制度。訴訟和解不需要法院的介入,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對自己權利 的處分。僅就和解協議而言,並不具有判決書的效力。

  其既不是對糾紛的最終處分,也不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通過當事人的程序選擇,可以將和解協 議轉化為調解書,從而使其具有與判決一樣的可強制執行性質。具體言之,這種轉 化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方式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對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 的和解協議進行確認並製作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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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行使享有充分的自主權既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對 民事糾紛進行審判,也可以在訴訟中與對方達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與對方達成 調解協議來解決糾紛。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民事案件可以的,在判決書出來之前都可以。


南京汪亞律師


您好,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行使享有充分的自主權既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對 民事糾紛進行審判,也可以在訴訟中與對方達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與對方達成 調解協議來解決糾紛。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一般民事案件是可以的,本來法院也會進行庭前調解。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獲得原告的諒解備忘,對量刑也會減輕。


心中的日月138830466


在一審行政鎮長,電話請求法官邦忙,先庭外調解後,他不接受本案的調解方案,法院判決他也不服反駁申訴二審法院。他有戲精在臺上,權勢,錢物到位官司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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