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八大區別

▲從概念到實際,勞務派遣vs勞務外包的多重區別!

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八大區別

勞務派遣與服務外包的基本概念比較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根據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將勞務派遣勞動者派至實際用工單位處工作的一種用工形式。

在三方關係中,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勞動者是法律上的勞動合同關係;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是民事關係,雙方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勞動者之間是勞務用工關係,勞務派遣勞動者直接向實際用工單位提供勞務,實際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勞動者直接進行工作安排和指揮監督。

服務外包

從企業管理角度來看,服務外包是指企業為了將有限資源專注於其核心競爭力

,以信息技術為依託,利用外部專業服務商的知識勞動力,來完成原來由企業內部完成的工作,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企業對市場環境迅速應變能力並優化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一種服務模式。

服務外包的三方法律關係中,承包單位與服務人員之間是勞動合同關係或其他僱傭關係;承包單位與發包單位是民事合同關係;發包單位與服務人員之間無直接關係,在具體的外包業務完成過程中發包單位只是根據服務項目的具體工作要求,通過承包單位對服務人員進行間接的指揮。

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八大區別

基本區別

從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勞務派遣關係中,企業注重的是對勞動過程的管理,用工單位直接對勞務派遣勞動者進行指揮監督、工作安排;勞務派遣公司在派出勞務派遣勞動者後,並不參與勞動過程。而服務外包關係中,企業注重的是對工作結果的管理,服務人員為承包單位提供勞動;用工單位並不參與勞動過程,甚至無需關心或者干預承包單位用什麼人、用多少人,只結合外包服務項目的完成情況,根據與承包單位簽訂的外包協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勞務派遣與服務外包的深入比較

合同名稱

在勞動派遣關係中,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在服務外包關係中,對於合同名稱並無法律特殊要求,其名稱可以是服務外包協議,也可以是承攬合同、委託加工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

與勞務提供方的關係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務用工關係;在服務外包關係中,發包方與服務人員無直接關係。

對勞務提供方的管理權限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給勞務派遣勞動者分配工作任務,並監督指揮其完成工作任務;在服務外包關係中,發包方對服務人員無直接管理權限,服務人員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監督指揮。

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八大區別

應用的業務領域不同

實踐中,服務外包一般應用於企業的非核心業務領域,如行政後勤、運輸物流、日常客戶服務、基礎性生產製造等,這些業務領域無需發包方對工作過程進行直接管理和監控,使用專業化的外包服務提供商,能夠在降低自行運營的成本的同時提高工作效率;勞務派遣的業務領域可以是企業的非核心業務領域也可以是核心業務領域,這些業務由於各種原因需要企業直接對工作人員進行工作安排和工作過程中的指揮監督,而不能或不便有第三方代為行使。

如商業銀行的日常儲蓄業務屬銀行的核心業務,由於銀行櫃員的工作性質較為特殊,一般不適合進行服務外包,須由銀行直接進行管理,因此只能選擇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

對外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如勞務派遣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第三方造成損害,實際用工單位作為實際用工方,需向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在服務外包關係中,如服務人員在工作中給第三方造成損害,承包單位作為實際用工方,需向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勞動爭議風險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如實際用工單位或者勞務派遣公司侵害勞務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際用工單位均可能需要承擔勞動爭議的法律風險;在服務外包關係中,由於發包方和服務人員無勞動合同關係也無實際的勞務用工關係,因此發包方不承擔任何勞動爭議風險。

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八大區別

工作成果的衡量標準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實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的勞動者數量、工作時間,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費;在服務外包關係中,發包方根據外包業務的完成情況向承包方支付外包服務費,至於承包方使用服務人員的數量和時間一般和發包方支付的外包服務費數額並無直接關係。

經營資質要求不同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按照修訂後的《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派遣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在服務外包關係中,對於承包方除國家有特殊資質要求外,承包方不需國家機關特別的行政許可。

勞務派遣vs勞務外包各有各的好處,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選擇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還是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而定,同時還要兼顧成本和風險,這樣頭痛的事,其實在磐博這都不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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