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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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是一種典型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下稱行政強制法)作了嚴格規定,即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雖然僅僅兩句話,但因不同解讀,理解不一,基層執行起來非常困惑。目前,大家比較一致的意見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依法”強制拆除之規定,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說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實施強制拆除的步驟。與此同時,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時還要做到兩點:一是要進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隻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又不拆除時才能強制拆除。但是,由於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清晰,基層執法部門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時發佈、公告什麼內容等問題上,意見很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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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對違章建築進行認定,由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城管、街道辦等無權進行認定;

2、由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給行政相對人發處罰決定書或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相對人限期自行拆除;

3、相對人在期限內不履行拆除義務的,由有處罰權的部門對相對人進行催告;

4、催告履行期滿仍不履行的,有權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

5、由有權機關進行強制拆除。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首先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做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並且應當依據,第三十六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做出強制執行決定。

最後應當依據,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執行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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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21世紀我國的經濟持續高速發展,城市(鎮)化程度不斷擴。在城市(鎮)化的過程中,就產生了土地及地域空間的變化。

城市(鎮)化的快速發展導致建設用地的需求不斷加大,國有土地中可供建設用地使用的數量已經越來越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特別是黨的18大召開後,新型城鎮化已成為我國的重大戰略,各地政府會不斷加大徵地拆遷的規模,越來越多的農村集體土地會被徵為國有。

在拆遷中違章建築又是一個不得不提的問題。眾所周知,違建是不合法的建築,需要被拆除,但並不能因為是違章建築,其拆除程序就能忽視法律規定。違章建築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違章建築的拆除一般是由行政機關經調查取證,確定建築物違章後對搭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向其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結果和被處罰人陳述、申辯等權利。法律設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處罰公開,保護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的充分行使。 搭建人的搭建行為雖然是違法的但是行政機關在對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序卻是要符合法律的要求的。

下面小編就來普及下行政機關拆除違章建築的合法程序: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築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築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築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法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法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採納;規劃部門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於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築物明顯位置,並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製作的相關要求,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製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佈通告。  

(七)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違法建築的主要內容】  

(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


目前,大家比較一致的意見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依法”強制拆除之規定,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說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實施強制拆除的步驟。與此同時,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時還要做到兩點:一是要進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隻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又不拆除時才能強制拆除。但是,由於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清晰,基層執法部門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時發佈、公告什麼內容等問題上,意見很不一致。第一種觀點認為,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後,行政機關即可公告,將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內容公之於眾,而不論當事人是否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換言之,公告的內容就是行政機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內容,公告的時間是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同時。這種觀點的理由是,公告的目的之一在於“讓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之前,知曉自己的違法事實及可能面臨的強制執行後果”。因此,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同時進行限期拆除公告,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按照這種觀點,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理決定,同時發佈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過三個月後,當事人沒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書催促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催告書限定期限內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採取強制拆除措施。第二種觀點認為,限期拆除公告應與強制拆除催告並列,即在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的同時進行公告,公告的內容就是催告書的內容。這種觀點的理由是,既然限期拆除公告是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之一,就不應當出現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環節,而應當出現在催告、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環節。公告其實是催告的形式之一。公告是廣而告之,具有公開和嚴肅的特點,便於接受社會監督,但可能因種種原因當事人不一定看到。因此,應當將公告與催告相結合,“在向當事人送達書面催告通知書的同時,還應當將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內容向社會公告。”根據這種觀點,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理決定;過三個月後,當事人沒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書催促當事人自行拆除,同時向社會發布限期拆除公告,將催告書內容公之於眾;當事人在催告書限定期限內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採取強制拆除措施。第三種觀點認為,公告程序是獨立的。首先,限期拆除公告應當在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情況下進行。因為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一句話強調的是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才公告,而第二句話則表明,只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才進入“強制拆除”階段。其次,限期拆除公告不同於強制執行催告。兩者是相互獨立的環節,而且只有把兩者相結合,才能保障強制拆除的效果,把工作做到位,給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更多機會和時間,因此,可以“在強制執行前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在正式強制拆除前還應當催告”。按照這種觀點,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理決定;過三個月後,當事人沒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向社會發布限期拆除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催告書催促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催告書限定期限內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採取強制拆除措施。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在我國的《城鄉規劃法》以及《行政強制法》中,並沒有對行政強制執行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實踐過程中,對於違章建築的拆除我們通常參照《行政強制法》中對於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的規定,在對違章建築進行強制拆除前,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情況予以告知,同時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以及聽證權利。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行政相對人放棄了其陳述申辯權及聽證權利,在拆除前,行政機關還應當進行必要的催告,如果行政相對人既不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拆除。


在進行拆除的過程中,應當邀請公證機構對屋內的物品進行公證、見證,同時對屋內物品進行清點造冊,製作現場筆錄並交行政相對人簽字確認,對於行政相對人的物品應做到妥善保管。


如果行政機關在實施的過程中,未盡到如上義務,給你的財產造成損失的,即便你的房屋系違章建築,你也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維護你的權利。


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如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對於違章建築拆除有著嚴格的標準和程序;

首先需要認定建築物是違章建築,其中有關於歷史原因、社會原因等因素都要考慮進去;

其次要告知當事人房屋是違章建築,也要給當事人申訴的權益,不能只讓當事人承擔義務不享受權利,例如複議和訴訟、申辯的權利;

最後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不能通過拆違的形式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為各地區拆違的程序可能會有一定區別,但是遇到拆違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律師可以告知如何最大程度的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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