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於未然--“金融風險”你怕了嗎

防患於未然--“金融風險”你怕了嗎

摘編自雜誌文章《經濟新常態下的地方金融監管問題及對策分析》,原文刊於《現代商貿工業》(國內統一刊號:CN42-1687/T;國際標準刊號:ISSN 1672-3198)2019年34期。【本文為部分摘選,全文中國知網可查】

郭豔斌(1976-02-08),女,漢族,北京,博士,湖南文理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講師,研究方向:金融和政策(綠色金融與政策)

彭述新:中國人民銀行常德漢壽支行

【摘要】

國內經濟金融面臨新形勢, 經濟下行壓力有所加大,金融風險與監管等問題成為國家和地方應對挑戰的重點。尤其區域性金融風險是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不可忽視的環節。但是地方金融監管由於存在認識和實施途徑等方面的缺位和不足。本文基於對地方金融風險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的歸納分析,從而提出加強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建立人才培養長效機制等建議措施,以促進地方金融監管高質量發展,實現金融可持續良性循環發展。

【關鍵詞】

金融風險;地方金融風險;監管體系;地方金融監管

近年來,面對複雜多變的國際形勢和自2014年以來日益加大的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各種金融風險在經濟中產生的影響已經十分凸顯,並呈現行業和地區集中的情況,在此背景下,國家在全國第五次金融工作會議根據現實情況對地方金融監管做出了相應的部署, 同時明確要求不斷加強地方金融監管協調、補齊地方金融監管短板,進行地方金融的風險規避,並採取科學合理的防控措施,以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升級和發展模式轉變,維護金融穩定的恆久主題,堅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有力推進經濟可持續健康發展。

1地方金融監管的發展進程

1.1地方金融監管的內涵

地方金融監管的內涵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地方政府加強金融監管時, 須在中央事權的前提條件下, 按照中央的統一規則, 強化地方監管責任,完善金融監管問責制度。

1.2地方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

萌芽階段。自我國“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系建立後,地方金融監管就隨之形成。

初步發展階段。地方金融監管進入規範化發展。2011年,“十二五”規劃首次提出了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改革,以防範金融風險。

逐步完善職能和體系階段。2018年3月13日,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上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在此方案中,決定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予以整合,組建成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保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合稱為“一行兩會”,共同接受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監管協調。

2地方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2.1地方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斷層

科技和經濟創新的日新月異,湧現了很多有別於傳統金融定義的機構。但是現有相關法律體系和政策對於新興的金融機構及其活動的規範仍處於空白。金融業基本法律中沒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職責的規定, 從而使得這類新型金融機構遊離於現有正規監管法律體系之外,出現“有人批、無人管”的情況。

2.2地方政府部門對金融監管認識不足

地方政府對金融監管的認識由於種種現實侷限性而有所偏差。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其一,認為金融監管部門無權監督地方政府。第二,政府不必參與金融監管,認為金融監管是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的事。第三,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存在著重視利益而輕視風險的現象。

2.3地方政府缺乏正確引導

目前我國大多數地方金融機構缺乏地方政府的正確引導,也未曾享受到地方政府提供的任何獎勵措施,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一些“不作為”、“少作為”也阻礙地方金融環境的改善,地方金融發展仍然沒有實質性地進步。除此之外,由於受到傳統金融管理模式的影響,舊的管理制度“根深蒂固”,許多地方政府仍然將其“奉為經典”,對之“趨之若鶩”。在新的經濟背景下,管理模式和發展需求的不相匹配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起到了極大的阻礙作用。

3地方金融監管問題的原因分析

3.1金融法制建設不夠完善

我國制定了多部金融相關法律法規。但也存在很多侷限和不足。一方面,地方金融監管法律基礎的可靠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強、信服度也不高。另一方面,金融機關的相關機制未健全。全國第五次金融工作會議中,雖然明文規定了“賦予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職責”、“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處置”等監管原則, 但相關配套執行制度和細則因為種種不可控因素仍未出臺

3.2現行監管體制的內生缺陷

世界上沒有最完美的監管模式,任何一種監管模式都是優劣並存的。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就存在著諸多的內生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中央與地方的工作機制並不能統籌兼顧,其監管行為存在著偏差,且監管職責落實不到位。二是地方金融監管缺乏長效的工作機制。大多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採取的是臨時性、單一性的方式,存在著“一事一策”和“專事專辦”的現象。

3.3專業管理經驗不足

近年來,隨著地方金融的發展,地方金融機構的數量不斷增加,地方金融監管人員存在著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地方監管人員在數量上不足。另一方面,地方監管人員在專業只是和實踐技能都遠遠不夠。

4規範地方金融監管的措施

4.1加強地方政府金融法律體系

提高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迫在眉睫,地方政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首先,不斷完善對地方金融監管的立法工作,使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在從事監管工作時能夠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次,設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和管理權限, 進行明文規定, 具體應該管哪些、怎麼管;最後,授權相關部門出臺一些管理細則,從而提升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及其可操作性。

4.2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

首先,完善金融辦組織管理機構,不斷提高監管效率水平。保證地方金融辦監管的獨立性,使其不同於地方政府的其他部門,上級監管部門與下級監管部門“各司其職”,上下監管部門之間相互監督,保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管上的自主權。第二,轉變地方金融監管理念,注重發揮市場在監管中決定性作用。

4.3建立人才培養長效機制

地方金融監管離不開人才。人才的數量和質量決定了地方政府金融監管的效率和水平。,政府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來培養這方面的人才,構建人才培養長效機制是實現人才增加的關鍵性措施。首先,地方政府不僅可以選擇與中央監管機構,地方金融機構等金融機構合作的方式,還可以選擇與地方高校、海外高校等高校合作的方式,不斷引進高素質的管理人才以達到地方金融有效監管的效果。其次,制定相應的人才引進優惠政策,利用具有吸引力的政策源源不斷的引進高素質監管人才地進入地方,從而使得監管隊伍因為有“新鮮血液”的流入而日益壯大。第三,強化對監管人員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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