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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個人破產,就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
目前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只針對主體為企業法人的債務人提供清理債務的法律依據,而對於主體為自然人的債務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而一旦遇到被起訴的債務人資不抵債,就會出現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現象。
個人破產製度的重提,再次引發公眾的關注,尤其是對於正處在嚴冬期的網貸債權人來說,不免擔憂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是否會成為“老賴”們的保護傘。
個人破產幫助債務雙方從債務中解脫
中國曾被稱為“儲蓄大國”,而實際上現在已經變成“負債大國”。相關數據顯示,2007年我國居民負債佔居民可支配收入不足35%,而這個數據目前已經達到90%。而在劇增的負債背後,房貸佔據了大頭,其次是消費類的貸款。
“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父債子還”是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也是因為如此,遇到債務人資不抵債的情況,債務雙方很容易陷入無止境的糾纏中。
但很多時候,步步緊逼的糾纏是無濟於事的,甚至還會嚴重影響債務雙方的生活和工作。在網貸行業裡,債權人因為投資失敗家庭破裂,借款人不堪重債放棄生命的悲劇屢屢不絕。
個人破產,可以彌補民事訴訟的不足,破產程序的啟動可以有效地解決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困境,幫助更多債務債務人從複雜的債務關係中解脫出來。
個人破產保護哪些人?
在美國等地區,一旦債務人申請破產,債權人將不得繼續向債務人催討債務,否則美國法院將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而破產免責制度,意味著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在法定範圍內將被免除繼續清償的責任。也是因為如此,有投資人擔心個人破產會成為“老賴”的保護傘。
而實際上,老賴是很難鑽個人破產的空子的。以香港的《破產條例》為例,雖然4-8年的破產期限過後,就可以解除破產並恢復自由身,但在破產期間,需要通過變現資產以及繳付收入盈餘償還借款。
不僅如此,相關部門對破產人個人消費有嚴格的限制,比如每月在剪髮及服裝消費不能超過800港元。而且,很多專業行業都不允許破產人繼續持牌執業,比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代理,甚至還不能擔任有限公司的董事。而破產管理署職員,會到破產人家中觀察是否存在這些違規行為。
再者,老賴試圖通過轉移資產等方式逃避償債義務也很難實現,比如香港的《破產條例》中規定,在破產期間犯罪,如債務人存在欺詐、獲取信貸、賭博、攜財產潛逃、充任董事等行為,將被判處監禁或者罰款。
個人破產維護的只是那些有還款意願,但沒有還款能力的債務人的權益,幫助他們爭取更多的時間和空間,獲取開始新生活的機會。
個人破產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網貸關係中,通常都有多個債權人。而一旦債務人私下與部分債權人產生交易,勢必會影響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個人破產可以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並給債權人提供合法實現債權的通道。
此外,債務人申請破產並沒有完全限制債權人的權利,雖然不能再直接進行催收,但可以將自己找到的關於債務人資產的線索提供給相關部門處置。而一旦發現相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有不作為等現象,依然有監督舉報的權利。
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還會從一定程度上約束網貸機構“不加節制”放貸的亂象。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將意味著催收為王的時代將要過去,可以從源頭上降低投資的風險。
個人破產製度在中國施行的可能性?
相關法案的提出到出臺,勢必會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
這麼多年來,個人破產製度並不是第一次被提及,但是考慮到中國人根深蒂固的“欠債還錢”的觀念,中國農村城鎮貧富差距大,物權法對財產的界定並不清楚存在很多物權問題,各地沒有統一的信用限額等問題,個人破產製度遲遲沒有出臺。
但是目前隨著房貸等個人負債不斷增高,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