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田稅是以“頃”為單位徵收的?重新解讀戰國田稅的徵收方式

文|飛魚說史

初稅畝,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稅,初稅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穀梁傳》

由於鐵農具和牛耕的普遍推廣應用,導致井田制逐步瓦解,也導致了私田的大量開墾,進而使得諸侯國的財政收入失去了保證。

為此,各諸侯國紛紛思考對稅收制度的改革。

魯國實行的“初稅畝”,則正式拉開了春秋戰國時期“稅改”的序幕,《左傳》記載:初稅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意思就是無論公田還是私田,一律按畝收稅。

戰國田稅是以“頃”為單位徵收的?重新解讀戰國田稅的徵收方式

牛耕畫石像

這也就意味到了戰國時期井田制已經走到了盡頭,不過當時的土地大部分還是被諸侯國和奴隸主所掌握,為了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授田制開始興起。

《孟子·梁惠王》記載: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飢矣,這裡的“百畝之田”又被稱為“頃”,是授田的標準。

那麼戰國田稅都是以“頃”為單位徵收的嗎?其實不盡然。

從秦國“入頃芻稿”說起,聊聊戰國諸侯是如何“徵收田稅”的,進而對戰國田稅的徵收方式進行重新解讀。

芻稿稅與田稅是一回事嗎?

入頃芻稿,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雲夢秦簡《田律》

根據上述記載,秦國的芻稿稅是按照頃為單位徵收的,一頃土地上收芻三石,收稿二石,那麼什麼是芻稿呢?《說文·禾部》記載:稿,杆也,杆,禾莖也

,意思是說芻稿是農作物的秸稈,而諸侯國徵收秸稈,主要作為軍賦用的,這些收來的芻稿,是被用來當飼料用的。

戰國田稅是以“頃”為單位徵收的?重新解讀戰國田稅的徵收方式

戰國時期的鐵農具

由此可見,芻稿稅和田稅並不是一回事,芻稿以頃為單位徵收,也並不是意味著田稅也是以頃為單位徵收的,而田稅的徵收方式,是要考慮土地產量等因素的,並不會“無墾不墾”都要交固定的稅額,《商君書·墾令》記載:訾粟而稅,則上壹而民平,這是說明了這點。

此外,諸侯國中並不是只有秦國徵收田稅會考慮產量。

《管子·匡君大匡》記載:賦祿以粟,案田而稅,二歲而稅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歲飢不稅,歲飢弛而稅,意思是說齊國兩年徵稅一次,豐年收稅為產量的十分之三,中等年十分之二,下等年收十分之一,荒年不收稅,等到饑荒情況緩解了在收稅。

戰國田稅是以“頃”為單位徵收的?重新解讀戰國田稅的徵收方式

古代農戶耕種

其實這些都反映了芻稿稅和田稅的徵收方式是不一樣的,這兩者之間的徵收方式,也沒有必然的聯繫,所以芻稿稅和田稅並不是一回事,以秦國徵收芻稿的方式,推斷田稅的徵收,亦是不成立的。

田稅都是按“頃”為單位徵收的嗎?

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漢書·食貨志上》

戰國時期,以百畝的標準授田有很多記載,如上述飲引用則說明了魏國授田和徵收田稅的標準都是“頃”,《通典·州郡制·雍州風俗》記載:商鞅佐秦,以一伕力餘,地力不盡,於是改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給一夫,這也就意味著秦國徵收田稅的單位也是“頃”。

但這不能說戰國時期所有的諸侯國,全是以“頃”為單位授田並且徵收田稅的,也僅僅只能證明秦魏兩國是如此而已。

戰國田稅是以“頃”為單位徵收的?重新解讀戰國田稅的徵收方式

齊桓公與管仲石雕像

《管子·禁藏》記載: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畝而足於卒歲,意思是說,使人民富裕是有訣竅的,滿足人們吃飯是有標準的,這個標準就是一個人需要三十畝,由此可見,齊國當時的授田並不是以“頃”為單位的,那麼徵收田稅,自然也不是這個標準。

由此推論,關於戰國文獻記載的“百畝之田”,只是反應了農民擁有土地數量的現狀而已,這並不能代表授田的標準,我們舉個例子,其實這個百畝之田就像現在我們經常所說的平均收入一樣,大多數人能達到,並不意味著每個人都能達到。

戰國時期諸侯徵收田稅的方式是什麼?

田若干,人若干,人眾田不度食若干。田若干,餘食若干。——《管子·山國軌》

這句話的意思是,有些地方土地有多少,人有多少,糧食還有多少不夠,有些地方地有多少,糧食還有多少剩餘,這也從側面反映了有的地方人多地少,有的地方人少地多,也就是說,戰國時期不同的諸侯國授田標準是不一樣的,當然徵收田稅的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根據銀雀山漢簡《田法》記載:邑嗇夫度量之所田,這就說明了當時有一種叫邑嗇夫的官負責丈量農民手中的土地,當然由此可以推斷,有些諸侯國對於農戶手中究竟有多少田,有時也是不清楚的,更別說以“頃”為單位徵收田稅了。

戰國田稅是以“頃”為單位徵收的?重新解讀戰國田稅的徵收方式

古代農民

其實,戰國時期授田的形式是多樣的,而徵收田稅的方式也是多樣化的

,徵收的田稅也不是同一個農作物,以“頃”為單位徵收田稅,也只是侷限於小塊地方、同一種農作物的理想化徵稅方式。

雲夢秦簡《倉律》記載:種,稻、麻畝用二斗大斗半,禾、麥一斗,黍、答大半鬥,叔(菽)畝半鬥,這不僅反應了徵收田稅是按照“畝”為單位的,而且表明了戰國時期農作物的品種有很多,針對不同的農作物,徵收田稅的標準也不相同。

飛魚說:

從秦國“入頃芻稿”說起,聊聊戰國諸侯是如何“徵收田稅”的,秦國以“頃”為單位徵收芻稿稅,並不能說秦國徵收田稅的標準也是如此,當然更不可用秦國徵收田賦的標準來推斷,其餘諸侯國徵收的標準都是一致的。

戰國時期,各個諸侯國分裂割據,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其政治、文化、經濟發展也不盡相同,尤其風俗習慣差別更甚,例如秦國地廣人稀,山東諸侯則地狹人眾,《淮南子·覽冥》記載:七國異族,諸侯製法,各殊其俗。

戰國田稅是以“頃”為單位徵收的?重新解讀戰國田稅的徵收方式

戰國時期記載律令的竹簡

這也就意味著,戰國各個諸侯國,不可能都以”頃“為單位徵收田稅,制定出相同的田賦制度的可能更小,此外,戰國時期各個諸侯國的變法時間是不一致的,變法的內容也不盡相同,更說明了統一標準的授田和徵收田稅只是一種理想化的想當然而已。

《管子·君臣》記載:有道之國,發號出令,而夫婦盡歸親於上矣;布法出憲,而賢人列士盡功能於上矣。千里之內,束布之罰,一畝之賦,儘可知也,這裡的”一畝之賦“,其實就是對當時田稅徵收的最現實的反應,也就是說戰國時期最為普遍的徵收田稅的標準是以”畝“為單位,而不是以”頃“為單位徵收的。

對此,您怎麼看?

參考文獻:《穀梁傳》、《左傳》、《孟子》、《說文》、《商君書》、《管子》、《漢書》、《通典》、《田律》、《倉律》、《淮南子》、《商鞅變法後的土地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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