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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察無故傳喚公民要看相關的傳喚證件,如果是正常傳喚就得要積極配合,不符合就可以拒絕或者投訴之。
2. 警察傳喚,如果不到場,警察可以採取拘傳措施。
3.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4. 《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5.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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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身份、詢問事由、有可能的話諮詢專業律師、如實供述、積極配合、不是自己乾的也別背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首先必須明確一點,傳喚是公安機關(和其他司法機關)的權力,這在我國法律體系裡有明確的規定;但傳喚並不是強制措施的一種,典型的強制措施是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因此傳喚的強制力相比較拘留、逮捕而言要弱一些,時間界限也有所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2.其次確認傳喚你的是不是真警察,畢竟現在冒充公檢法詐騙的太多了,前段時間不是才從國外抓回一批冒充公檢法招搖撞騙的臺灣人麼;
具體方法:可要求其出示證件、詢問警號、出示書面的傳喚證等。3.如果確認是真警察,這時就要打起精神認真對待了。如果是口頭傳喚,向警察問清楚是因為什麼事情而傳喚,回憶一下自己做了什麼有可能觸犯法律的事情;
4.有很多時候警察傳喚人是口頭傳喚的,例如打個電話叫你在指定的時間來派出所,遇到這種情況,你往往有一定的時間可以找專業的刑事律師諮詢,向其諮詢傳喚的法律後果、傳喚的注意事項、陳述自己大概做了什麼事情、聽其分析事情的嚴重程度、做初步的法律分析、得到專業的解答,做到心中有數,如果預估可能要被關進看守所,那就跟家人溝通好、打好預防針,早些請專業的刑事律師介入,提供辯護服務。
5.如果事情是自己做的,切記如實供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正常工作。警察跟你無冤無仇,人家犯不著陷害你,都是一份工作而已。如實地把事情交代清楚還可以認定為“坦白”,得到從輕處理的機會,對於很多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認罪態度往往是爭取能否後續取保或者輕判的重要因素之一。不要有太多的僥倖心理,特別是有同案犯的案件,即使你自己撒謊,別人也不一定會撒謊,只要別人指認你,再加上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最終證據鏈完整的話,即使自己不承認也可以定罪,所以不要自以為是。
6.如果事情不是自己做的,切記不要背鍋,不要被一些誘供、騙供的手段嚇住,認真核對筆錄。無論事情是否是自己做的,如果警察記錄有誤、曲解了自己的意思等,務必要求改正,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7.能不能不去?這個問題很多人應該都有疑惑
說個真實案例,我有一次回母校(警校)辦事,中午和師兄在食堂吃飯,他在期間接了三次電話,兩次是被傳喚的當事人A打的,最後一次是A的律師B打來的。事情的起因是,有多名“被害人”報案詐騙,於是警察傳喚A來派出所接受詢問。第一個電話,A說自己在外地,趕不回來,天南海北的扯了一會,我師兄堅持讓他來報道;第二個電話,A說自己已經趕回來了,那個事情跟自己無關,他不構成犯罪,沒必要去派出所接受調查;第三個電話,A的律師B打的,先是說A不構成犯罪,因為在這個問題上他在幫A打民事官司(民間借貸糾紛),現在民事官司沒有處理完,這個事情沒有定性,怎麼能說構成犯罪呢?然後就說A現在在外地趕不來,接下來又開始質疑警察的身份,到底是不是警察,傳喚手續是否合法等等。
我一直覺得我師兄還算是個脾氣比較好、講道理的警察,但是那一瞬間我能感受到他抑制住怒火,鄭重地跟電話那頭的B律師說了四句話:第一,你可以選擇質疑我的身份,也可以選擇不讓A來報到,後果自己承擔;第二,A剛剛跟我打電話說他已經趕回來了,你現在告訴我他不在,你這個律師撒謊前難道不會跟自己的當事人對好嘴型嗎?第三,現在公安機關處理的是刑事案件,針對有嫌疑的對象都可以展開調查,你在外面幫他打民事官司並不影響我的調查結果,你這個律師到底懂不懂刑事啊?第四,叫你的當事人不要派你來跟我在這扯一些有的沒的,叫他本人來派出所接受調查才是真正幫他,如果他沒問題,說清楚就可以了,我們做警察的也不想冤枉任何一個好人。
掛了電話後,我師兄笑了笑,說他其實並不反感律師,雖然律師站在警察的“對立面”,但這是刑事司法制度所設計的以及這個職業倫理所要求的,但是卻反感這一類律師。不來就可以解決問題嗎?我換個強制措施就可以把人抓來,並且現在技術這麼發達,手機定位、到處都是監控,跑也跑不掉,這律師不是害人麼。
胡丹律師
警察上門只是口頭傳喚你,你有權問明原因。如果警察所說理由,你認為不成立,你可以說明理由予以拒絕!如果警察給你出具《傳喚證》,你需要向他聲明!我可以跟你走,可你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對我施實強行傳喚的理由成不成立,你心裡清楚!我違沒違法,我心裡清楚!我們都得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行嗎?就算我跟你去了派出所,我沒有違法行為!你一樣得不到對你有價值的東西!道理很簡單,我沒有違法行為!你所提問題與我無關,我沒什麼可回答你的。你想通過我從一個側面去了解別人,對不起!我不知道。你們很熟悉,你應該知道?是不是我認識的人,我都應該知道他們幹了什麼呢?你警察還是我警察?調查!是應該我調查,還是你調查?你覺得你問我是應該的,那我又應該去問誰呢?我應該怎麼說!要不,你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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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沒有遇到這種情況,保證背後有人控告你,警察是不會無中生有傳喚你的,首先我想到的是背後的流氓,得不到你,他們會監聽,監視你然後讓警察去抓你才高興的,現在監聽,監視這些事不一定是警察做的,想做壞事的人都會做的他們做壞事得第一步就是侵犯別人的隱私權,如果你一直沒犯法,他們會一直這麼騷擾你,我說到法院上應該把他們監視,跟蹤你的時間確定一下,如果說有20年了,那就是跟你有仇的人,生生世世要治你死地的。你犯不犯法,不遵守社會公德了,還是舉報你的人有無恥之心在裡面?有時我們對說我們犯錯誤的人,有敬畏的,我們要認為他們是對的,但也要看當事人的分析,如果警察是假警察,或者動機很齷齪,人品你也知道比較貪得無厭的人,我們就不要委屈自己,說自己犯錯去成全別人了,不能用大義和大愛把自己消滅了,讓我們不佩服的人充當正義了,有些人就是給臉不要臉的,社會是需要一個勇士,在困境時候有絕地反擊的能力的,真正人格好的才能代表國家的利益的。不管這些警察怎麼傳喚你,你要知道你做了什麼,警察會找上門了的,我遇到的事情比這複雜,特務手段都用上了,背後其實就是代表個人私利的,一些烏合之眾的流氓而已。我從人格上比他們強好幾百倍,假的就是垃圾,根本不是個寶。你這利益不分清,耽誤別人的前途,也是耽誤自己的前程的。
官升三級
首先要明確是真警察還是假警察,這年頭,騙子太多,套路太深,防不勝防,
用戶3230692090596
傳喚分為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除了對於現場違法可以口頭傳喚,一般是以文書形式送達,不管以何種形式傳喚,無條件配合,治安傳喚不超過八小時,刑事傳喚不超過十二小時,地點可以不在公安機關,它針對的是不需要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拒不服從則可釆取強制措施,並可以使用手銬等約束性器械。
傳喚是一種措施,它只是調查取證的一種手段,最終的命運掌握在人民法院手中,只要我們不違法犯罪還怕傳喚嗎?
王yunlai
補充提問:一直不明白,如果作為普通人走在馬路上,突然有穿著警服的人或者未穿警服的人手拿個證件朝你晃了一下然後說要依法傳喚你,讓你馬上跟他們走,這時候該怎麼辦?可以要求看他們證件的裡面具體內容麼?可以撥打110仔細驗證麼?比如警號?比如他們說的派出所等要傳你去的地點?可以撥打親人的電話告知目前的處境麼?如果警察不讓你撥打電話怎麼辦?(所有問題的前提條件是自己是個遵紀守法的公民,如果意外遇到這情況該如何處理?不看內容胡亂猜測指責亂噴亂咬的遠離)
一杯清茶158486992
警察傳喚,你也沒提是真假身份,既然是真實身份的警察,你又認識警察這些人,那就去配合調查是了,這也屬公民的義務,沒什麼事他們也會在規定時間裡,立刻結束問話調查的,不敢強行留置。超出規定的時間,你也沒犯任何事,還繼續留置,你有權不接受任何話題,出來後再起訴他濫用職權。
社會環境領域觀察
警察要傳喚當事人的前提是,要首先出示印刷有“文字傳喚事項、警務人員胸牌警號、警官證信息”的一式三聯的傳喚證書法律文件文書。其中,一份報送檢察院、一份公安機關自留,一份交付被傳喚人(或家屬)收納…
用戶7869240508971
首先要求出示警察的相關合法證件,如果是外地警察要求有本地警察陪同如無可撥打110等警察到了來證明外地警察合法性,二 出示書面傳喚證明,口頭傳喚問清傳喚理由,問清傳喚所去地並告知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