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審查亂象及思考(原創)

法務工作是銀行一項重要日常性工作。法務重要,特別在全面依法治國大背景下,離開法律知識寸步難行,但法務畢竟不是萬能的,有其自身的內涵和外延,要有個基本的、明確的邊界。從目前分管工作的實際看,存在一些亂象,急需加以釐清、規範。現簡要梳理如下:

1.超範圍法審。

1.1超出制度規定的範圍提交法審,退回後仍重複提交法審(如介紹信、代償證明、利用變更協議、情況說明等事實確認類文件)。

思考:沒有規則意識。你有規定,我偏偏不執行,你能奈我何?這是個對法務工作是否尊重的問題。此外,有規則,這個規則是否達成共識了、是否被認可了,也是個需檢視點。

1.2格式化文本不需法審,直接使用即可,但也提交法審。

思考:有規定,不執行。這是一種情況。可能還會有一種情況,就是有規定、但是我不知道。可見制度宣講、培訓、學習很重要。普法教育,也應當是一項日常性工作。

2.逆程序法審。

2.1先簽後審,使審合同失去審的意義。

思考:已經簽完了,還審什麼?預先把關,變為擦屁股。這個情形偶爾出現可以理解,但若總是發生,那就至少說明了:無視流程,規則意識差;長官意志盛行,制度本身無用,即使有,也得不到切實遵行;有貓膩,不夠乾淨,不得不如此倒逼,否則內部程序過不去。

2.2先提交審事項的合同,後做事項本身的決策,甚至把審合同作為做事項決策的一個先決條件,程序混亂,違背常識。

思考:程序弄反了。人為的、不必要的程序混亂。事項決策在前,才會有後續的事項合同問題。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本是一個常識。為何沒有皮,就來說毛的事?可能是糊塗,不明白其中的道理。更可能的是推責,意圖把責任推給法務,但顯然推不掉、推不了。類似的小聰明、小把戲,不應該有市場。

3.甩鍋式法審。

3.1對產品、數量、期限等商務條款不瞭解、不負責,把應當商務承擔的責任推給法務送審,想甩掉事主責任,一送了之。

思考:法務審核永遠是個配角,是為事主服務的。事情做不做、如何做,具體商務活動如何談判、如何確定結果,是事主部門自己的責任,不可能推給法務。法務是協助、配合、參謀、支撐,不是代辦、包辦。要防止法務越了事主的權,也要防止事主享“權、利”,把“責、坑”推給法務。

3.2部門之間有分歧,就提交法審,試圖以法審意見為武器支持自己的意見。

思考:此情形可以理解,但超出了法審範疇。是法務諮詢的範疇,不是法務審查的範疇。將法務審查和法務諮詢分開,開闢法務諮詢的新的戰場,是必要的。法務諮詢與審計諮詢類似,基於各自專業的角度發聲,對促進決策科學化是有價值的。

3.3事情太急,違背客觀規律,或者前期動作太慢,進度落下了,就趕緊提交法審,若領導問起來就說在法審那兒,是法審耽誤了。

思考:此類事要兩面看。一方面,法務要實行限時辦結制,提高素質、能力、水平,克服推諉、扯皮、應付,做到自身過硬,另一方面,要促進各事主部門講究規則、尊重規律,預留足夠時間,防止忙中出錯,因小失大。

3.4對事項本身的合規性明瞭於心或有自己的獨立判斷,但不願違背領導意願或不願惹人,就以提交法審方式做擋箭牌。

思考:此類事極為惡劣。自己知道不對,但就是不說,讓法務說。只種花,不種刺。過歸人,功歸己。應大力掃除聽命文化,同時應大力打擊此類陷領導於不義、習慣推責推事的人和事,讓扯皮專家們、太極高手們無所遁形。

4.強迫式法審。

4.1以急於做業務、搶市場為由,要求法審超快速地出結果,上午提交、下午就要結果,當天提交、當天就要結果,緊急事項常態化。

思考:無論事情多急,遵循規律是必須的。在任何情形下,都要尊重專業意見,都要按客觀規律辦事。為法審而法審,是危險的。

4.2打著領導安排、領導意見的旗號,要求只能出同意的意見,不能出不同意的意見,專業化意見變成了強迫同意、行政化指令。

思考:既然是法審,那就要聽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權大,還是法大?當然是要依法辦事。沒有制度、沒有規則,再考慮按權限決策。這些基本的常識應得到尊重、遵循。

4.3合同已簽了,已成為既成事實,所以要求法務必須同意,不得修改。

思考:此中有貓膩。走程序過程中,蓋章、付款,被卡住了,才返回來做法審。本質是逆程序。這樣好多事就說不清了。逆程序應視為紅線,嚴厲予以打擊、整治。

5.隨意式法審。

不使用標準化模板的制式合同,只講個性化,不講標準化,只講特殊情況,不講規範統一。

思考:

a.對模板合同的認識,有較大差異。不是必須使用,但可以提供一個框架,為我方做商務談判時提供便利。有些模板合同的條款,當然是可以動的,否則就成了霸王條款。條款是談判桌上談出來的,不是模板合同提前寫出來的。

b.在模板合同使用過程中,情況也有差異。有的基本沿用;有的改了些條款,但改動比較少;有的條款改動較大;還有的,可能就沒有使用模板合同的的框架。是否使用我方模板合同,以及如果使用的話條款改動是大是小、是多是少,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談判雙方的供求格局和實力狀況。因為對方也會有自己的模板合同,也會強調自己的模板、自己的條款。

c.儘管如此,對標準化模板的制式合同還是要重視的,要積極使用並積極推動其不斷完善。因為這樣做可以提高整體的效率。同時也有利於商務談判時有所依託,佔據主動。

綜上,日常法務工作中諸多亂象應引起重視,點點滴滴加以改進。從大的改進方向看:

第一,要區分法律諮詢和法律審查。法律諮詢是針對事項本身,是否應當做,有哪些法律風險,要給出一個諮詢性、參謀性的意見和建議,為決策提供參考。法律審查應主要是針對合同文本的,是事項派生出來的。法律審查的意見應當是剛性的,是必須執行的。

第二,法律審查應儘可能前置,儘可能走在包括事項在內的整體流程中。主要解決知情權問題,更精準滴把握事項全貌、真實狀況,以便於審對、審快。

第三,按規律走、按規則走、按程序走,尊重法律專業意見。從上到下營造依法辦事、依法經營的良好氛圍和習慣。

最近看到一本書:《法務之道》。該書提出,法務是一項“法律+管理”的工作。在法律風險識別上,更多是運用法律知識、法律思維,但在法律風險管控上,更多是需要管理知識、管理思維。法務工作者不同於一般的律師,在方法論上,不僅需要法律所要求的邏輯推演法、程序至上法,更重要的是需要管理所要求的歸納總結法、結果為重法。我贊同這些觀點。治理法務工作中的亂象,也應當這樣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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