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補充合同未及時披露 南玻集團及三位前高管收監管函

10月28日,深圳證監局披露了關於對中國南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玻集團)、曾南、吳國斌、羅友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到,曾南、吳國斌、羅友明為南玻集團的前高管。

補充合同4年後才披露

深圳證監局的《決定》顯示,2013年8月16日,南玻集團與深圳市信實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實投資)簽署了《關於深圳南玻顯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權之轉讓合同》(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合同》)和相關補充合同。《股權轉讓合同》主要約定信實投資以4.25億元受讓南玻集團持有的深圳南玻顯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顯)19%的股權等;《補充合同》主要約定了南玻集團與信實投資對深顯股權回購的相關事項。

《補充合同》約定信實投資在相關條件下有權要求南玻集團以約定價格全部或者部分回購轉讓股權,以及南玻集團在相關條件下有權選擇向信實投資全部或部分回購轉讓股權。然而,南玻集團卻未對《補充合同》履行審議程序並及時披露。

此外,上述《補充合同》項下約定的南玻集團的回購義務構成一項衍生金融工具,應在相應會計期間確認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南玻集團未及時予以確認,導致2013至2015年財務報告出現錯報。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到,南玻集團在2013年至2015年度財務報表中未能確認金融負債分別約為5410萬元、1.36億元、2.29億元,以及未能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失分別約為5410萬元、8230萬元、9210萬元。

2017年4月28日,南玻集團在《2016年年度報告》《關於公司重大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補充合同》的相關內容,對公司前期會計差錯進行更正並追溯調整相關財務數據。

深圳證監局表示,南玻集團上述重大補充合同未及時披露,公司也未對《補充合同》相關衍生金融工具及時予以確認,導致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南玻集團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三位前高管收警示函

除了上市公司外,南玻集團的三位前高管也收到了警示函。深圳證監局指出,曾南作為南玻集團時任董事長兼總裁,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吳國斌作為南玻集團時任董事兼副總裁,代表公司簽署了《補充合同》,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羅友明作為南玻集團時任財務總監,知悉並參與《補充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過程,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

記者瞭解到,2016年11月,南玻集團爆發高管“集體離職”事件,曾南、吳國斌和羅友明便是此期間提交了辭職報告,辭去其在南玻集團擔任職務。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人還涉及南玻集團於2017年年報中披露的宜昌政府人才基金相關事項。

2017年年報顯示,2012年至2013年中,為吸引南玻集團在宜昌地區進一步擴大產業投資,將精細玻璃及超薄電子玻璃等項目落戶當地,宜昌政府曾先後與南玻集團簽署三份協議,約定當地政府向南玻集團所提供的各項相關產業扶持配套政策優惠。其中,包括由宜昌高新區管委會向南玻提供一筆金額為1.71億元的政府專項資金補助用於南玻集團在宜昌地區人才引進與安置。根據該等協議約定,南玻集團委託全資子公司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收取該等資金,宜昌高新區管委會亦依約定於2014年全額向宜昌南玻硅材料撥付該等資金款項。

經瞭解,宜昌南玻硅材料收到宜昌政府給予南玻集團的上述補助資金後,未經當時公司董事會等有權機關適當審批即立即全額轉給一家由南玻集團部分前高管自然人共同持股間接控制且與南玻集團並無股權關係的公司“宜昌鴻泰置業有限公司”。當年南玻集團公司本部及合併層面亦未進行任何會計處理及報表披露。

啟信寶顯示,宜昌鴻泰註冊於2013年4月,其全資股東為深圳鵬城裕泉投資有限公司。而後者的法定代表人為曾南,股東主要為吳國斌和羅友明等南玻A原管理人員。

2019年1月26日,南玻集團公告稱,“近日公司從深圳市經濟犯罪偵查局瞭解到,該局對曾南等公司部分前高級管理人員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偵查,並已對相關人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該案偵查尚在進行中。”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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