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人民政府是不是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

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行政複議具有“解決行政爭議”“監督依法行政”“保護或救濟公民權益”等多元化功能。然而,如何實現多元化功能的有機統一,是從立法到實踐都需要破解的難題。人民政府是不是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被徵收人要求政府支付社會保障資金是否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案例分析」人民政府是不是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

案情簡介

2016年,被申請人宿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被申請人)因重大項目建設需要,對臧某等187名申請人(以下及簡稱申請人)所在地某區土地進行了徵收,申請人使用土地在徵收範圍之內。當地政府發放了徵地補償款,但未將包括申請人在內的被徵地農民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2018年11月13日,申請人集體向被申請人遞交了《關於要求將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的申請》,要求被申請人按照《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2013年第93號,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將社會保障資金記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個人分賬戶。被申請人收到申請後,認為該申請屬於信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轉交給某區人民政府處理,未對申請人進行回覆或告知,2019年1月14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要求將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個人分賬戶申請未回覆,向江蘇省人民政府提出4起行政複議申請,江蘇省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複議結果

在複議期間,申請人撤回了複議申請,複議程序終止。但複議機關仍然對本案的爭議焦點等問題進行了闡釋,複議機關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宿遷市人民政府是不是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關於嚴格落實社會保障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34號,2017年3月2日印發)相關規定,宿遷市人民政府負有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法定職責,應當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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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勞社部發[2007]14號《關於切實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也就是說,針對被徵收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應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屬於其法定職責,同時申請人就社會保障費用提出複議申請的,屬於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不能簡單的轉為信訪事件。

由於司法審查的終局性和有限性,導致相對人將實質性糾紛解決寄託於信訪,而信訪部門又將之寄託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由此形成惡性循環,政府應當積極化解糾紛矛盾,而不是“踢皮球”,互相推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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