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人民政府是不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保护或救济公民权益”等多元化功能。然而,如何实现多元化功能的有机统一,是从立法到实践都需要破解的难题。人民政府是不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被征收人要求政府支付社会保障资金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案例分析」人民政府是不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案情简介

2016年,被申请人宿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臧某等187名申请人(以下及简称申请人)所在地某区土地进行了征收,申请人使用土地在征收范围之内。当地政府发放了征地补偿款,但未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018年11月13日,申请人集体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要求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3年第93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将社会保障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个人分账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认为该申请属于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转交给某区人民政府处理,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复或告知,2019年1月1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要求将社会保障资金记入个人分账户申请未回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4起行政复议申请,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复议结果

在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了复议申请,复议程序终止。但复议机关仍然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了阐释,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宿迁市人民政府是不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2017年3月2日印发)相关规定,宿迁市人民政府负有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职。

「案例分析」人民政府是不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律师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劳社部发[2007]14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也就是说,针对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属于其法定职责,同时申请人就社会保障费用提出复议申请的,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能简单的转为信访事件。

由于司法审查的终局性和有限性,导致相对人将实质性纠纷解决寄托于信访,而信访部门又将之寄托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政府应当积极化解纠纷矛盾,而不是“踢皮球”,互相推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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