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舊情人有“新歡”,六旬男子對其毆打羞辱被砍傷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縣67歲男子梁某與情人王某分手後,認為王某另有“新歡”,先後兩次對王某實施毆打併脫其褲子進行羞辱,最終被王某拿菜刀砍傷。

事後梁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某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71597.20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起案件的終審判決書: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令王某賠償梁某14168.38元,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該判決,駁回梁某的訴訟請求,但雙方此前經調解王某已賠付的8000元梁某可以不予退還。

據二審判決書,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9月7日作出了湘桃檢刑刑不訴〔2018〕65號不起訴決定書,該決定查明,王某與65歲的梁某原系情人關係,後因感情不和關係終止。2017年7月28日,梁某來到王某家中,以為其另結新歡,便闖入王某家中對其實施毆打併脫其褲子進行羞辱,後經群眾勸解才罷休。當王某起身到廚房時,梁某跟過去將其推倒在地,王某從地上爬起來後拿菜刀砍向梁某,梁某用右手阻擋時被砍傷。

後經常德市捍正司法鑑定所鑑定,梁某構成輕傷一級,損傷程度為十級。

此後,梁某將王某訴至桃園縣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71597.20元。桃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持刀將梁某砍傷,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令王某賠償梁某14168.38元。

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自己是在梁某欲實施強姦行為的情況下,為自衛而將其砍傷,不應對梁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常德中院經審理查明,王某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該院認為,梁某對王某實施毆打併脫掉其褲子,屬於採取暴力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是對王某人身權益的侵害。王某在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為阻止不法侵害行為而從廚房拿起菜刀砍向梁某,屬於正當防衛。並且,王某在發現其已將梁某砍傷的情況下,立即停止了防衛行為,沒有造成更嚴重的損害後果,其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9月25日,常德中院撤銷了桃源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梁某的訴訟請求。

此外,常德中院認為,本案事件發生後,王某家屬為平息雙方矛盾,經桃源縣龍潭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與梁某達成了調解協議並已按協議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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