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准,河道堤防上取土屬違法

案情概況:

未經批准擅取土,後未恢復原狀

2019年8月15日晚,當事人張某某在未經過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下,擅自在縣管河道張廟分乾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取土。水政執法人員迅速趕赴現場,在現場發現一臺挖掘機、五輛運輸車正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違法取土。

經過水政執法人員周密調查取證、實地勘測,證實當事人張某某因家中蓋房,急需一些土,發現本村附近的縣管河道張廟分乾的堤防上有土源,便找到該段堤防承包種植戶於某某,徵得同意後在其承包範圍內進行取土,致使張廟分乾的堤防上形成缺口一處,取土總量為100立方米。

執法人員將初步調查情況向局領導彙報後,決定對張某某在縣管河道張廟分幹堤防上取土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8月15日晚,水政執法人員將涉案的機械、車輛進行證據保存登記,並向張某某下達了《證據保存通知書》。8月16日上午,高唐縣水利局向當事人張某某下達了《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8月20日前將堤防缺口填平,恢復原狀。張某某事後並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堤防恢復原狀,水政執法人員於9月3日完成《水事違法案件調查報告》,提出了具體處理意見。

據悉,張某某在縣管河道張廟分乾的堤防上取土的行為並未得到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一)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經過認定,張某某的行為屬於未經河道主管部門的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取土的違法行為。


案件分析:

河道管理範圍內取土,須經主管部門的批准

經調查認定,當事人張某某在張廟分幹堤防取土造成的破壞屬一般破壞。根據相關規定,對張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六百元整的行政處罰。9月10日,高唐縣水利局向張某某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並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張某某放棄聽證權利,願意接受處罰。水政執法人員於9月16日向張某某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張某某在第二日交納了罰款。至此,該案件處理完畢,執法人員整理調查材料、文書形成案卷進行歸檔。

按照相關規定,作為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縣水利局是全縣河道的主管機關。在堤防、護堤地進行種植承包的,承包人只有使用權,沒有堤防、護堤地的處置權。因此,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取土、種樹、採砂等行為,必須經過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

這件事說明了水法規的宣傳還沒有完全覆蓋到鄉村、基層,深入到百姓心中;同時也說明由於水工程點多、河道線長、分佈面太廣,僅憑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巡查還很難做到及時發現水事違法行為及時查處。下一步,聊城市水利局將進一步豐富形式、內容,繼續強化鄉村基層的水法律宣傳,不斷擴大宣傳覆蓋面,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


點評:

河道堤防無小事,事關群眾的安危

河道兼顧著防汛、排澇、灌溉、蓄水的功能,和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有著緊密的關係。這起水事違法案件從開始查處到處理結束歷時一個多月,體現了水行政執法的嚴肅性、高效性,維護了水法規的尊嚴,也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安全。

因此,河道堤防無小事。為提高河道的管護水平,全國上下“河長制”正深入實施,每一段河道都明確了管理人、責任人和聯繫電話,並設立了公示牌。

全媒體記者 孫克峰 林志濱 通訊員 孟偉 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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