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河道堤防上取土属违法

案情概况:

未经批准擅取土,后未恢复原状

2019年8月15日晚,当事人张某某在未经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擅自在县管河道张庙分干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水政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发现一台挖掘机、五辆运输车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违法取土。

经过水政执法人员周密调查取证、实地勘测,证实当事人张某某因家中盖房,急需一些土,发现本村附近的县管河道张庙分干的堤防上有土源,便找到该段堤防承包种植户于某某,征得同意后在其承包范围内进行取土,致使张庙分干的堤防上形成缺口一处,取土总量为100立方米。

执法人员将初步调查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后,决定对张某某在县管河道张庙分干堤防上取土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8月15日晚,水政执法人员将涉案的机械、车辆进行证据保存登记,并向张某某下达了《证据保存通知书》。8月16日上午,高唐县水利局向当事人张某某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8月20日前将堤防缺口填平,恢复原状。张某某事后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堤防恢复原状,水政执法人员于9月3日完成《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据悉,张某某在县管河道张庙分干的堤防上取土的行为并未得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经过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未经河道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的违法行为。


案件分析:

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张某某在张庙分干堤防取土造成的破坏属一般破坏。根据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六百元整的行政处罚。9月10日,高唐县水利局向张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张某某放弃听证权利,愿意接受处罚。水政执法人员于9月16日向张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某在第二日交纳了罚款。至此,该案件处理完毕,执法人员整理调查材料、文书形成案卷进行归档。

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利局是全县河道的主管机关。在堤防、护堤地进行种植承包的,承包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堤防、护堤地的处置权。因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种树、采砂等行为,必须经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这件事说明了水法规的宣传还没有完全覆盖到乡村、基层,深入到百姓心中;同时也说明由于水工程点多、河道线长、分布面太广,仅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还很难做到及时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下一步,聊城市水利局将进一步丰富形式、内容,继续强化乡村基层的水法律宣传,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点评:

河道堤防无小事,事关群众的安危

河道兼顾着防汛、排涝、灌溉、蓄水的功能,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紧密的关系。这起水事违法案件从开始查处到处理结束历时一个多月,体现了水行政执法的严肃性、高效性,维护了水法规的尊严,也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因此,河道堤防无小事。为提高河道的管护水平,全国上下“河长制”正深入实施,每一段河道都明确了管理人、责任人和联系电话,并设立了公示牌。

全媒体记者 孙克峰 林志滨 通讯员 孟伟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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