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酒瘋子”還須執法“動真格”

辱罵民警,打砸驗證設備,對試圖勸阻的人員拳腳相向。近日,一名男子在廣東深圳沙頭角邊檢站關口接受查驗時因醉酒鬧事,最終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日。類似的涉酒警情每天都在上演,不少醉酒者在酒精的刺激下,情緒亢奮、失控,尋釁滋事、打人毀物,甚至妨害公務、襲擊警務人員,此類警情現場處置較為棘手,處置難度大,讓不少基層民警有苦難言。(10月30日 《法制日報》)

“喝酒前他是世界的,喝完酒世界是他的”。現實生活中,涉酒警情的處置現場可謂“無奇不有”且“異彩紛呈”。試問一線民警面對思維行為混亂、情緒亢奮失控的醉酒者時,執法難度有多大?昏睡不醒、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暴力襲警幾乎成為了現場處置的“常規戲碼”。而由於酒精刺激,醉酒者本身攻擊性和暴力性都高於正常人,這更進一步增加了民警與當事人正常溝通處置的難度與風險,在這種“危險係數”極大的情形下進行現場執法,基層民警“被誤傷”更是成了“家常便飯”。

正是“酒後高歌且放狂,不得多時住醉鄉”。如果有比涉酒警情更讓一線民警頭痛的,那一定是在執法過程中遇到了“酒瘋子”。即便是出現當事人昏睡的情況,執法過程最短也要需要兩三個小時,若是出現滋事甚至襲警情況,這個“一邊醒酒一邊辦案”的執法過程恐怕要“通宵達旦不捨晝夜”了。強行與安撫並用,勸導與強制共存,由此可見,“轉角遇到酒瘋子”已經成為了一線民警日常執法的難點所在。

實際上,“酒瘋子”的“大型撒酒瘋直播現場”不僅嚴重阻礙了正常執法的進行,更是辦案民警人身安全的潛在威脅。由此,單純依靠一線民警的“高容忍度”來為“酒瘋子們”醒醒酒是遠遠不夠的,要形成處置震懾,還須執法“動真格”。

首先,要在準確判斷當事人醉酒狀態的情況下,迅速進行分類處置,把握執法尺度。對於確實存在嚴重暴力傾向的當事人,必須果斷採取強制措施,這不僅是保障醉酒者人身安全重要手段,更是保護周邊民眾人身安全的必要舉措。在此過程中,要靈活協調增援警力、救護單位等部門,爭取在最短時間內平息警情。

其次,在醉酒警情處置過程中,民警必須對整個執法過程進行拍攝留存,特別要對涉酒人員身上的傷情、抗拒民警執法、強制約束帶離等環節進行現場登記和重點固定,這不僅是完善規範執法過程的重要環節,更是保護辦案民警自身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此外,可將涉酒警情的處置步驟固化下來,根據實際情況按部就班地進行現場執法操作,避免現場處置雜亂無章,失去分寸。

最後,各地應積極探索警醫聯動機制,釐清職責分工。可在醫院建立專門的警務醒酒室或醒酒中心,在對當事人進行審訊前,採取專業醒酒手段,改變以往依靠辦案民警“人工醒酒”的方式。這不僅有助於案件的迅速辦結,更從根本上保障了醉酒人員的人身安全,極大的規避了因醫療條件有限或醉酒者因飲酒過量突發其他疾病的風險概率。

除此之外,法律法規應在現有基礎上做進一步完善。鑑於涉酒警情的特殊性和常發性,可將強制醒酒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對於被強制醒酒人員應當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加大其違法成本,亦是讓“酒瘋子們”迅速清醒的一劑“醒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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