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1989年的養老險保險合同糾紛

新中國後的保險業歷史不長,80年代保險復業。而保險業相關的配套法律《保險法》卻是1995年才第一次公佈。

那麼,在《保險法》頒佈前投保的保險產生了糾紛,又該怎麼判呢?

今天的案例就是一份1989年簽署的保險合同,因為中間斷繳費導致了停效,而投保人要求復效帶來的官司。


一份1989年的養老險保險合同糾紛

80年代老保單,僅為配圖

真實案例始末

1989年9月王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商業養老保險,當時的合同很簡單,約定了王某滿55週歲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保費必須按期交付,逾期不交,保險責任暫時終止;若按規定繳了逾期保費和相關利息,則保險合同可以恢復保險責任。

1989年-2013年7月,王某的保費都是正常繳納,每年120元。但是後續截止2017年10月30日,王某欠繳保費510元,利息102.67元。

官司的原因很簡單,當年的保險合同,並沒有規定保費斷繳後導致保險責任終止,復效保險是有期限限制。

與之相反的是,現在的保險法則對這個規定很細緻:保費斷繳後2年內合同屬於責任“中止期”,2年內可以辦理保險合同復效,停效超過2年則合同永久失效。

因此,王某認為,保險合同沒有約定復效有時間限制,保險公司就該辦理復效。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哪會認賬,堅決按照現行保險法規定來執行。


一份1989年的養老險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二審法院認為:

1、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單,雙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相應的義務。

2、依據合同約定,王某合同因逾期未繳納保費,導致保險責任暫時終止。王某按規定加交逾期利息和保險費後,可恢復保險責任。

3、王某在保險合同效力暫停終止期間,其危險程度並沒有顯著增加。符合現行《保險法》對於保險合同復效的相關規定。


一份1989年的養老險保險合同糾紛


海哥說險

1、社會在不斷進步,而保險合同大都是幾十年。因而我們在面對這種古董級的保險合同條款與現行保險法律法規有差異而導致的糾紛。我們認為,應當以有利於投保人的條款為基礎來做出判斷。

2、本案例中的保險公司,簡單的以法律規定2年後不得復效,而枉顧這份成立於《保險法》頒佈前的合同並沒有約定時間,已經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3、普及一個知識點:若在2年效力中止期間,被保人身體健康有異常的,保險公司是有權拒絕復效合同。本案例中,王某在停效期間,身體健康沒有任何問題,這是法院也支持復效的根本原因。


一份1989年的養老險保險合同糾紛


最後

估摸著很多網友會說,1989年的120元錢值多少,現在的120元又值多少,不得不說,這是事實。然而細細一想,這種說法和那些只允許房子漲價,房價下跌就砸售樓部的沒有任何區別。

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因素之一就是貨幣貶值,又要經濟高速發展,又要貨幣不貶值,至少目前的地球經濟還不能做到。

普通人的貨幣本來就有限,無法承受這種時間帶來的貨幣貶值。這也是我不建議一般人購買這種商業養老險的根本原因,因為一般人群的錢只有那麼多,鎖定幾十年後還貶值,確實不划算。

本文案例來自《中國法院2019年度案例: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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