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濱海14歲中學女生離校失聯,5天后被發現疑似溺亡,家屬稱事發前女生曾遭班主任訓斥,警方介入調查。你怎麼看?

佛經緣


首先對家長深表同情,花季少女離我們而去,對家長的打擊不敢去想。

如果班主任老師教育得當,訓斥了學生,沒有體罰或變現體罰學生,班主任老師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即使班主任老師涉嫌變相體罰學生,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也就是說對於法人單位造成的對他人的損害應該由法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直接由造成傷害的加害人承擔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當然侵權人必須是該法人單位的職工,並且該職工是在執行該法人單位的任務或履行其職責。

班主任老師訓斥學生,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如果認定變相體罰學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班主任老師應承擔一定責任。班主任老師是侵權人,但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初中物理競賽


又一個不要臉的,班主任訓斥怎麼了?不能教育嗎?十幾歲了,訓一下能有什麼問題?有如此的家長才是小孩出事的根本,出了問題自己不反思,總是到處找藉口推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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