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美日韓聚氯乙烯不再徵反傾銷稅

據商務部網站10月30日消息,2003年9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03年第4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2009年9月29日,調查機關發佈2009年第69號公告,決定延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9年9月29日起5年。

2015年9月28日,調查機關發佈2015年第36號公告,決定延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5年9月29日起3年。對原產於俄羅斯的進口聚氯乙烯的反傾銷措施自2015年9月29日起終止實施。

2018年9月28日,應中國大陸聚氯乙烯產業申請,調查機關發佈2018年第68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9月29日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和對中國大陸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

2019年9月24日,本案申請人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業(集團)有限公司、陝西北元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宜賓天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出撤銷本次期終複審調查的申請,並請求終止聚氯乙烯反傾銷期終複審調查。

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終止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的反傾銷期終複審調查,對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於2019年9月28日終止。自2019年9月29日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不再徵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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