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2年前虛假申報被查!11月15日前,企業申報增值稅,務必要看

在這裡鄭重的提醒一下大家,企業納稅申報方面千萬不要心存僥倖!12年前的虛假申報,今天收到偷稅漏稅的罰款通知,看完你還敢偷稅漏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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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心存僥倖!

12年前的虛假申報被定性偷稅

公司12年前虛假申報被查!11月15日前,企業申報增值稅,務必要看

國家稅務總局金華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對永康市XX工具廠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公告

金稅稽三公告〔2019〕37號

永康市XX工具廠(納稅人識別號:330784797645XXX):

原永康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的你單位涉嫌偷稅一案,因稅務機構改革,現由國家稅務總局金華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繼續處理。


因採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稅務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金稅稽三罰告〔2019〕130號)。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你單位採用隱瞞銷售收入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在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未申報納稅應稅收入438135.36元,導致少繳增值稅69123.74元,以上行為已構成偷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等有關規定,擬對你單位少繳增值稅69123.74元處以0.6倍的罰款。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四、本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正式文書可到我局領取。

五、聯繫地址:永康市金水路99號稅務大樓,聯繫電話:0579-87139177

國家稅務總局金華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2019年10月23日


這個案例直接無敵了,讓我對金稅三期的強大認知又增強了。這個公司12年前的虛假申報都能翻出來,正常況下,很少有公司能開12年之久,根據美國《財富》雜誌的統計,中國中小企業的平均壽命僅有2.9年,集團公司的平均壽命也只有7-8年的時間。

這個企業要是現在成了殭屍企業那可就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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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虛假申報

這三點最危險

不少企業在剛開始初創階段都會因為各種原因,無意或者有意的情況下對於納稅申報方面把控不嚴,甚至有的都不知道自己做錯了申報,這也為以後企業發展埋下了一顆雷。今天就給大家說一下企業納稅申報有什麼我們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個就是企業零申報!

這個時候我們就要首先明確什麼樣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零申報:

零申報指的是企業納稅申報的所屬期內沒有發生應稅收入或所得,才可以進行零申報。例如,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當期未經營,收入、成本、費用、支出等都為零,才能進行零申報。

PS:如屬於虛假的零申報,將按《徵管法》等有關規定追徵稅款,並進行稅務行政處罰,並影響到你的信用等級,企業一定要誠信經營,按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第二個就是印花稅!

我們企業這個月零申報,還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什麼情況零申報我們大家都明確了,印花稅交不交,要看是否有印花稅應稅業務。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個就是涉稅風險!

就按我們上面案例所說,企業虛假申報真的就是給企業發展埋下了一顆雷,你不知道它什麼時候會爆,所以說不要心存僥倖,真實、正確按時申報,企業就不會提心吊膽的活著

PS: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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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申報增值稅的三大提醒,牢記!

10月已經快結束了,11月徵期馬上來臨,所有企業會計請收好,下面這三大提醒請牢記,以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出差池。

公司12年前虛假申報被查!11月15日前,企業申報增值稅,務必要看

提醒一:牢記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7類憑證

第1—5類情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1類: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2類: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從銷售方取得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3類: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4類: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

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第5類:解繳稅款完稅憑證

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6類:道路、橋、閘通行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第7類:旅客運輸憑證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提醒二:牢記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7種情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別提醒: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

提醒三:牢記增值稅視同銷售11種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9.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1.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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