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高空拋物,物業斷電處罰,合法嗎?

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隨手拋下的小物件可能釀成無可挽回的悲劇。

“男子高空拋酒瓶被罰斷電30天”引熱議,

大部分人讚揚物業幹得漂亮,

也有人覺得物業無權處罰。

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對業主進行斷電處罰呢?

本期【“法條來了”之律師說法】

就給大家講講

“高空拋物被斷電”的事

法條來了 | 業主高空拋物,物業斷電處罰,合法嗎?

近日,河南焦作一男子夜裡喝酒,從13樓扔下酒瓶,物業據業主規約執行斷電30天處罰。十幾天後,該男子妻子不堪停電困擾,打110報警讓民警求情停止斷電。物業堅持按業主規約處理,稱業主規約是經90%業主同意生效的,業主入住時也簽字確認了,如果業主有異議可以起訴。據報道,目前物業已提前為該住戶恢復供電。

那麼,

物業斷電處罰業主高空拋物於法有據嗎?

我們採訪了三位律師,

聽聽他們怎麼說

法條來了 | 業主高空拋物,物業斷電處罰,合法嗎?

北京市格平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尹子殊表示:

法條來了 | 業主高空拋物,物業斷電處罰,合法嗎?

物業無權給業主停電。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業主家的電不屬於物業的管理範疇,物業無權給業主家停電。

物業給業主停電依據的是業主規約,業主規約是否有權給業主停電呢?我認為也是不可以的,業主規約的性質是平等主體共同簽署的協議。但協議也有邊界,不能突破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我國電力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變更供電、停止供電只能由供電單位進行,且需要遵守程序。業主規約規定的停電懲罰實際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條無效。

對於高空拋物行為,侵權責任法第87條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同時如造成嚴重後果還可能構成犯罪。業主對此拍手叫好,實際體現了對於高空拋物行為的道德評價。但是現有法律框架內,物業確實無權這麼做,可能構成侵權。

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TMT法律事務中心兼政府法律事務部主任安順律師表示:

法條來了 | 業主高空拋物,物業斷電處罰,合法嗎?

物業公司無權對此業主進行斷電處罰。

電力法52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29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用戶違法等原因,需要斷電時才能斷電,而且還要事先通知。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39條規定,逾期未交電費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也就是說,斷電只能基於合同行為或者行政行為,物業公司的“處罰”讓一些人叫好,但是業主規約並不能約定如此有管理性質的“處罰”條款。規約可用違約金替代“處罰”,對違反規約影響他人合法權益的不道德甚至違法行為,也可依約授權物業公示。

安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包華律師表示:

法條來了 | 業主高空拋物,物業斷電處罰,合法嗎?

物業只是執行業主規約,要討論的是業主大會決議是否合法的問題。

就本期案例中所涉及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我們一般從兩個方面進行評價。

第一個方面是合法合規方面,就合法合規方面的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物權法的規定,在物權法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是依據合同以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小區實施管理的。二是我們國家的電力法,也就是針對這一個項目所涉及到的電力使用是有專行的法律法規的。但在這其中,物業公司承擔一個什麼樣的責任,它作為管理人應該履行什麼樣的職責,這是兩個方面的內容。現在物業公司口頭所談到的內容涉及到業主大會會議決議的內容,也就是說物業公司答辯說(斷電30日),並不是物業公司自己的意見,而是由業主大會決定的。

第二方面我們說合約性,如果說基於合約性來探討,就需要探討業主大會是否有權把電力法上所涉及到的管理人的職責進行變更。所以,這些內容歸根結底來說不是物業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而是業主大會決議是否合法的問題。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1‰至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條來了 | 業主高空拋物,物業斷電處罰,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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