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酒後比武,打輸的進了醫院,打贏的進了法院!

千萬不要以武藝高強發起挑戰

因為你很有可能打不過人家

也千萬不要隨意接受別人的比武要約

因為你打贏了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兩男子酒後比武,打輸的進了醫院,打贏的進了法院!


喝酒壯膽?

膽是壯了

打贏進法院

本期《我是承辦人》欄目中

高新區法院的方燕兒法官

來為我們分析這起酒後比武事件的慘痛教訓

先來聽聽方燕兒法官的

↓一分鐘語音解析↓


來聽方燕兒的語音解析來自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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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酒後比武,打輸的進了醫院,打贏的進了法院!

人物檔案

方燕兒,女,1982年11月出生,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業,2010年進入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工作,2017年10月成為員額法官。2019年轉任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現為高新區法院綜合審判第二庭員額法官。

案情回顧


當晚,張武(化名)應邀到好友李成(化名)家中做客,炒了幾個小菜,悠哉地喝酒聊天。酒過三巡,倆小夥聊起了自由搏擊。張武說自己當過兵,練過散打,很能打,但李成不信,說自己對武術頗有研究,要求當場“比劃比劃”。


兩男子酒後比武,打輸的進了醫院,打贏的進了法院!



於是,兩人便走到房間外的走廊“比武”,用拳頭互搏,張武明顯“武藝”更勝一籌,他用右手擊打李成的嘴、頭,並將李成打倒在地。李成倒下後開始吐血水,張武見狀,趕緊叫人一起將李成抬入房間,並用毛巾幫李成擦去血跡,之後便離開了。

張武走著,酒也慢慢醒了,開始有些擔憂好友李成,正想著,就有警車開了過來,將其帶回派出所訊問。原來,張武離開後,李成的女友發現男朋友躺在床上血流不止,就立即報了警,並將李成送往醫院。


兩男子酒後比武,打輸的進了醫院,打贏的進了法院!



經鑑定,李成頭部受損,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因張武與李成原本就是好朋友,兩家家屬很快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但張武因涉嫌故意傷害被起訴到了高新區法院。

這下事情鬧大了,好友之間你情我願的的“比劃比劃”怎麼就變成故意傷害了?張武是否真的構成刑事犯罪了呢?

法院判決


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武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武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案發後,被告人的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武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說法


關於“比武”的幾個法律問題

  • 什麼是正規比武?

正規比武和普通“比劃”是不同的。在我們國家,正規比武分成兩種,一種是武術賽事,一種是經有關部門備案的民間比武。正規的民間比武,一般要先在公安機關備案,確定合適的比武時間和地點,制訂嚴格的比武規則,比武雙方要在既定規則內切磋。顯然,本案張武與李成“比劃比劃”的行為並非正規比武。

  • 生死狀具有法律效力嗎?

所謂生死狀,即免責協議,就是雙方在比武過程中如果因對抗太過激烈而造成一方不慎打死另一方的現象時,打死者不負任何責任。在刑法上,幫助別人自殺的行為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經被害人同意的故意傷害行為,如果不是有益於國家、社會和被害人的,也會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雙方對於放棄身體健康利益、排除犯罪的承諾具有有限性,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後果的,仍應負刑事責任。因此,本案中,即使張武與李成事先簽訂了生死狀,張武仍要承擔法律責任。

  • 醉酒狀態對出拳喪失控制力能減免責任嗎?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裡說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醉酒狀態下,行為人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減弱判斷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並不會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並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犯罪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本案中,飲酒後的張武可能對出拳的力度喪失一定掌控能力,但不能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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