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判決“可能有錯誤”包括下列情形:
(一)發現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歸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四)判決可能有其他錯誤的。
第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後、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暫停執行死刑,並立即將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下級人民法院繼續執行死刑;認為可能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並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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