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通關係免拆遷 男子騙人害己終獲刑


38歲男子謊稱可以疏通關係使公司宿舍免予拆遷,騙取被害人80萬元用於個人花銷,被害人終醒悟報警。近日,通州法院開庭審結此案以詐騙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4月間,被告人萬某某謊稱有關係可以幫助周某某的公司宿舍免於拆遷,並索要80萬用於疏通關係。後周某某委託員工在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的公司內使用個人賬戶向萬某某賬戶轉賬人民幣80萬元,上述錢款被萬某某用於個人花銷,後萬某某與周某某失去聯繫。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萬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某公司被民警抓獲。

被告人萬某某當庭辯稱:其與周某某有工程款糾紛,周某某尚欠其工程款,應從詐騙數額中扣除。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萬某某的詐騙犯罪數額不準確,應扣除應付工程款;被告人萬某某認罪態度好,被害人周某某有過錯,建議法院對被告人萬某某減輕處罰。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萬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萬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關於被告人萬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扣除犯罪數額的意見,在案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證人呂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萬某某的庭前供述等言詞證據與相應的轉賬憑證、裝飾承包合同、工程量結算單、記賬單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周某某已支付被告人萬某某相應工程款,故被告人萬某某的辯解不可信,本院不予採納。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犯罪數額人民幣80萬元數額準確,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萬某某認罪態度好的意見,因為被告人萬某某未能全面如實供述罪行,且當庭一度否認詐騙,故不能認為其認罪態度好,對該意見不予採納。辯護人所提被害人有過錯、建議減輕處罰等意見,也都與事實相悖或與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採納。故判決:一、被告人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二、責令被告人萬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退賠人民幣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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