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雖麻煩,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可取,切記

發票丟失雖麻煩,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可取,切記

丟失發票固然難受,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不管有多麻煩,千萬不要胡亂處理丟失的發票,特別是下面這些所謂“妙招”,更是不可取。

發票丟失雖麻煩,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可取,切記

很多業務人員丟了發票,直接回公司就要財務重開,財務說不能重開,要掛失,然後還要開證明,業務一聽,咋這多事呢?不就一張發票嘛,你直接作廢重新開一張不就得了嘛。

你還別說,有些會計人員就聽進去了,對啊,我為什麼不作廢啊,當月的我直接開票系統作廢重開,至於跨月的丟失我還可以紅字。

處理丟失發票,這些“妙招”不可取!

“妙招1”: 發票當月丟失,銷售方直接系統作廢,然後重新開具給購買方一張。

此招確實好用,銷售方不報告稅務局了,發票也重新給客戶開了,省時省力,業務大拇指比起,多好啊。

定性:這屬於違規作廢發票行為。

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符合上述條件的,才能收齊聯次後作廢處理。

沒有收齊聯次或者沒有確認對方是否勾選認證的前提下就作廢專用發票,而對方又認證抵扣了屬於違規作廢行為。

稅務局會以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發票丟失雖麻煩,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可取,切記

“妙招2”:發票跨月丟失了,沒法作廢了,系統不支持,好了,直接開具紅字發票沖銷掉丟失發票,然後開具新發票給客戶。

定性:這屬於違規開具紅字發票的行為。

首先紅字發票必須在特定情況方可開具,那就是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

其次,對於銷售方申請開具紅字的情況,必須是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

你聯次都沒收回,你就開具紅字實屬違規。

紅字發票不是你想開、想開就能開。隨意開具,隨意衝回,稅務機關在檢查中會對納稅人紅字發票進行事後抽查,如果不是因為上述原因隨意開具紅字發票的會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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