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發票樣式變了!還有發票認證、丟失、確認、票種核定

一、“一站式”確認

納稅人可以對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使用用途進行“一站式”確認。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33號)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符合條件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後,也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二、取消認證期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答疑1】2017年3月,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一臺機床,取得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票面註明稅額為10萬元。由於會計人員的疏忽,當月認證後沒有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由於甲公司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這10萬元稅款一直未能計入進項稅抵扣稅款,2020年3月1日之後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

也可申報抵扣。

【答疑2】2017年4月,丙公司從丁公司購買10臺電腦,取得丁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4月10日,票面註明稅額為1萬元。由於企業內部人員工作交接的疏忽,直到2018年5月才將這張發票入賬。此時已經超過360天的認證抵扣期限。丙公司未按期認證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一直未能將這張發票認證抵扣。2020年3月1日之後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因此,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360天沒有認證確認,即使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可以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後,抵扣進項稅額。

三、用途確認概念

納稅人應當按照發票用途確認結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如果出現發票用途確認錯誤的情形,稅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了規範、便捷的更正服務:

1.納稅人已經申報抵扣的發票,如改用於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並調整用途。

2.納稅人已經確認用途為申請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的發票,如改用於申報抵扣,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該發票尚未申報出口退稅,並將發票電子信息回退後,由納稅人調整用途。

【答疑】某納稅人取得2020年1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0年2月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到該張發票的電子信息,是否必須在2月屬期進行用途確認?如已經將發票用途確認為申報抵扣後,又需要更改用途,應該如何處理?

答: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2020年3月1日起,納稅人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到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後,既可以在當期進行用途確認,也可以在之後屬期進行用途確認。納稅人在已完成發票用途確認後,如需更正用途,可以在未申報當期增值稅前,或作廢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後,自行更正用途。

四、“集成化”的發票風險提示服務。

納稅人可以對發票的開具、申報、繳稅、用途確認等流轉狀態以及作廢、紅衝、異常等管理狀態進行查詢統計。根據查詢到的風險提示信息,納稅人可以及時開展風險應對處理,有效規避因稅企之間和購銷雙方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涉稅風險和財務管理風險。

五、“全票種”的發票信息下載服務。

納稅人可以批量下載所取得的發票明細信息,並可據此開展批量查驗、統計分析等工作,能夠幫助納稅人有效提升發票電子化管理水平。目前,可以批量下載發票信息的發票種類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六、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具有以下優點:

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規範。通過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採用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統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

二是發票票樣更加簡潔。將“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次名稱簡化為“項目名稱”,取消了原“銷售方:(章)”欄次,簡化了發票票面樣式。三是簽章方式更加先進。採用可靠的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採用經過稅務數字證書籤名的電子發票監製章代替原發票監製章,更好適應了發票電子化改革的需要。

七、發票票種核定事項

稅務總局決定將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種核定事項辦理時限由原來的5個工作日調整為即時辦結。在便利守法納稅人的同時,為防範稅收風險,營造更加規範公平的稅收經濟秩序,稅務機關按規定確定的高風險等情形不適用此項便利措施。

附: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

最新消息:發票樣式變了!還有發票認證、丟失、確認、票種核定


附註: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附件1格式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如下圖),在稅務總局另行公告前,繼續有效。

八、丟失專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後憑相應發票的其他基本聯次複印件抵扣

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九、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經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批准,納入試點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代辦相關涉稅事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

十、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便利納稅人開具和使用增值稅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總局將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升級為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發票用途確認、風險提示、信息下載等服務。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後,如需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登錄地址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確定並公佈。

納稅人應當按照發票用途確認結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納稅人已經申報抵扣的發票,如改用於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並調整用途。納稅人已經確認用途為申請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的發票,如改用於申報抵扣,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該發票尚未申報出口退稅,並將發票電子信息回退後,由納稅人調整用途。

二、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屬於稅務機關監製的發票,採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格式為ofd格式。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三、納稅人辦理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種核定事項,除稅務機關按規定確定的高風險等情形外,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辦結。

四、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便利納稅人開具和使用增值稅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納稅人能夠獲得哪些優質便捷的服務?

為適應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創新發票服務方式,提升發票管理質效,稅務部門對原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升級,打造形成了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綜合服務平臺”)。通過這一平臺,納稅人能夠獲得以下優質便捷的服務:

一是“一站式”的發票用途確認服務。納稅人可以對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使用用途進行“一站式”確認,有效提升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精細化、標準化和信息化管控水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33號)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符合條件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後,也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二是“集成化”的發票風險提示服務。納稅人可以對發票的開具、申報、繳稅、用途確認等流轉狀態以及作廢、紅衝、異常等管理狀態進行查詢統計。根據查詢到的風險提示信息,納稅人可以及時開展風險應對處理,有效規避因稅企之間和購銷雙方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涉稅風險和財務管理風險。三是“全票種”的發票信息下載服務。納稅人可以批量下載所取得的發票明細信息,並可據此開展批量查驗、統計分析等工作,能夠幫助納稅人有效提升發票電子化管理水平。目前,可以批量下載發票信息的發票種類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納稅人錯誤確認發票用途後,稅務部門如何幫助納稅人進行修改和更正?

按照《公告》要求,納稅人通過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後,需要根據確認結果辦理相關涉稅業務。如果出現發票用途確認錯誤的情形,稅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了規範、便捷的更正服務。納稅人將發票用途誤確認為申報抵扣,如果要改用於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後,即可為納稅人調整發票用途。納稅人將發票用途誤確認為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尚未申報出口退稅並幫助納稅人回退發票電子信息後,納稅人可以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重新確認發票用途。

三、與其他渠道相比,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哪些優點?

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具有以下優點: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規範。通過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採用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統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二是發票票樣更加簡潔。將“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次名稱簡化為“項目名稱”,取消了原“銷售方:(章)”欄次,簡化了發票票面樣式。三是簽章方式更加先進。採用可靠的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採用經過稅務數字證書籤名的電子發票監製章代替原發票監製章,更好適應了發票電子化改革的需要。

需要說明的是,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在稅務總局另行公告前,繼續有效。

四、發票票種核定事項的辦結時限有什麼變化?

為進一步便利納稅人領用發票,保障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稅務總局決定將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種核定事項辦理時限由原來的5個工作日調整為即時辦結。在便利守法納稅人的同時,為防範稅收風險,營造更加規範公平的稅收經濟秩序,稅務機關按規定確定的高風險等情形不適用此項便利措施。

五、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後,稅務或財務管理流程有何優化?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稅務部門不斷提升“信息管稅”能力和水平,已經實現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信息的共享共用。納稅人丟失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後,已無需前往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可憑相應發票的其他基本聯次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