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不得公示或告知樓盤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學校、幼兒園等信息

第一建聞 | 江西:不得公示或告知樓盤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學校、幼兒園等信息


日前,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規範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銷售前告知內容等方面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選擇權,減少售後糾紛。

第一建聞 | 江西:不得公示或告知樓盤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學校、幼兒園等信息

《通知》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委託中介機構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應在商品房銷售大廳顯著位置集中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在售商品房《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等證件及其它信息。

並設立警示欄,警示如下信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項。符合條件收取定(訂)金的,必須簽訂書面定(訂)金協議,並提示購房者繳納定(訂)金的法律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可無理由退房”方式銷售的,應明確退款時限;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不得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不得通過任何形式誘導購房人通過其他機構融資支付首付款,不得組織眾籌購房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商品房。

此外,《通知》還規定不得公示或告知樓盤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學校、幼兒園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運營的機場、火車站、地鐵站等,不得欺騙或誤導購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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