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當“二房東”拒退轉讓費 畏懼拘留終履行

執行動態|擅當“二房東”拒退轉讓費 畏懼拘留終履行

2019年10月29日,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內,被執行人白某因害怕被拘留,主動履行了全部12萬餘元執行款,為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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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白某與萬某簽訂了一份轉讓協議,協議中約定,白某將兩處商鋪轉讓於萬某,轉讓費12萬元整,白某於10日內騰空店鋪交於萬某。協議簽訂後,萬某陸續向白某支付了12萬元的轉讓費,隨後將部分貨架及商品陸續搬入了店鋪內。孰料半個月後,就在萬某再次將部分貨物搬入店內時,卻被市場管理方某公司告知,因白某私自轉讓該商鋪,該商鋪被市場管理方收回,隨後萬某被限期搬離。萬某這才得知,市場管理方與白某於2015年7月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曾寫明,“租賃期間5年內,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商鋪進行轉租、分租、轉讓、轉借等,違反合同規定,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該商鋪,並沒收商戶的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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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討要損失無果後,萬某將白某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白某返還轉讓費,並支付相應期間的利息。

惠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白某與萬某所簽訂的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白某在協議簽訂時,未向萬某講明其承租的涉案店鋪不可轉租、轉讓的情況,造成萬某在使用店鋪時,被市場管理方某公司收回,兩人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法履行。因萬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且白某對協議的無法履行存在過錯,故萬某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應予以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民事判決,判令:1.解除萬某與白某所簽訂的轉讓協議,2.白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萬某轉讓費120000元,並支付相應期間內的利息。

因判決生效後白某並未主動履行,萬某便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白某為躲避執行玩起了“失蹤”,並更換了手機號碼。執行法官便將其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對其實施信用懲戒,並限制其進行高消費。

但執行法官對白某本人及其名下財產的查找並未停止,功夫不負有心人,10月28日下午,執行法官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在鄭州一出租房找到了白某,隨後將其拘傳至法院。隨後,執行法官告知白某,如其繼續賴賬不還,將會依法被司法拘留。認識到事態的嚴重性後,白某的態度立即有所轉變,表示願意積極籌款。隨後,白某的家人送來了全部12萬餘元執行款,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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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警惕“二房東”私自拆租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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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隨後提醒,隨著房價居高不下,租房市場亦十分火熱,一些人因此動了腦筋,當起了“二房東”,從原房東手中承租房屋後,再轉租或將租來的房屋分隔成小單間再向他人拆分出租。而其近年來處理的與“二房東”有關的糾紛也呈上升趨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為此,提醒廣大租房者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注意提高防範意識,儘量通過正規房屋中介公司等渠道尋找租房信息,不要輕信網上發佈的明顯低價的租房信息,同時注意核對出租人對租賃物是否有處分權利,譬如可以要求出租人出示房產證、租房合同等,特別是在與 “二房東”簽訂次承租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認真核實“二房東”有無轉租的權利,以及轉租時間是否超過上一手合同期限,以免“二房東”違反與房東的約定轉租而產生糾紛,造成自身利益受損。同時,出於自身安全角度考慮,儘量避免租用隔成單間的房屋。

同時提醒作為房屋所有人的房東注意,若不想自己的房屋被轉租,則最好在租賃合同中寫明不準轉租,並適時對房屋狀況進行監管,以免房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租,為今後收房帶來不便。也提醒承租人,如確想當“二房東”,則應與房東明確約定對租賃物可以改造並轉租第三人進行明確約定,同時儘量也不要為了一己私利而將所租來的房屋分隔成單間轉租,從而給自己、給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風險與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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