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個體參保、失業人員“個人失業待遇申報”業務可微信辦理!

溫馨提示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關於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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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業務

個人失業待遇申報

參保人員可在“業務辦理”界面進入“個人失業待遇申報”或點擊屏幕下方的“服務”進入“個人失業待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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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閱讀“經辦須知”後,點擊確定按鈕進入“信息錄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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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銀行名稱選擇“吉林銀行”或“中國工商銀行”,準確輸入對應的“銀行卡號”及“申領人移動電話”,點擊下一步按鈕進入“信息確認”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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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所填報的信息有誤,則點擊“上一步”進行修改;若所填報的信息無誤,點擊“下一步”將提示您“請您確定信息準確無誤”,點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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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失業待遇申報辦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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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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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告知

1. 個人失業待遇申報後,若未辦理失業登記人員請及時到長春市就業局辦理失業登記。

2.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徵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3. 您辦理的業務,社會保險局將在事後檢驗,有與政策規定不符的,為無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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