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挑幼童“割金” 兩男子落入法網

“割金”

意思就是用刀片趁大人不注意的時候

去割那些只有1-2歲還不會說話的

小孩子身上佩戴的金首飾

专挑幼童“割金” 两男子落入法网

被告人李某某、韋某某經事先合謀,互相配合,由被告人韋某某駕車載被告人李某某至江陰市顧山鎮、華士鎮等地的超市,以嬰幼兒為目標實施扒竊。

一旦發現合適的目標,就由被告人韋某某負責望風、遮擋視線,被告人李某某則趁機用事先準備好的刀片快速把小孩手上或脖子上戴的金器割下來,整個過程只要數十秒時間,得手後即快速離開現場。竊後當天,被告人韋某某、李某某立即趕至金器店銷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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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挑幼童“割金” 两男子落入法网

法院判決

被告人李某某、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扒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系共同犯罪。江陰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對被告人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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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現在社會,隨著孩子的降臨,出於對孩子們美好的祝願,不少長輩會給孩子們戴上金器,但這些金銀首飾在犯罪分子眼中卻是明晃晃的金錢誘惑。他們為了不用出力、來錢快,將犯罪的矛頭指向了這些小孩,他們的“割金”行為不僅造成了經濟損失,更因為小孩這個群體的特殊性,容易在犯罪過程中給小孩帶來嚴重危害後果,如刀片劃傷皮膚、傷到要害部位等;尤其是夏季,衣著比較清涼,小孩的金器易暴露在外,獨自帶娃外出的家長更應注意。

【援引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二款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第三條第一款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第四款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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