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一女子在賓館門前突然倒地,頭破血流

長江日報-長江網10月30日訊今年3月,市民龔某經過張之洞路某賓館門口時,突然眼前一黑,被砸倒在地。原來,一塊準備拆除的廣告牌上的物件突然掉落,砸得她頭破血流,龔某隨後被送醫救治。

但是,在龔某出院後,因責任劃分、賠償金數額等,與施工方發生了糾紛。

“我們已經在賓館大門處放了‘行人請勿靠近 小心墜物危險’的警示牌,她明知危險還往那兒走,也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點責吧。”施工方工程負責人翁某認為,雖然墜落物是由施工引發的,但是在施工過程中,已放置警示牌,龔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明知危險而為之,應承擔一定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首義路街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李馨表示,按合同要求,翁某組織施工人員對該賓館上方的廣告牌進行拆除,應定性為授權對該廣告牌進行管理,因此,他應對龔某的受傷負責。

在這起糾紛中,對於翁某提及已設的“行人請勿靠近 小心墜物危險”警示牌,是否能成為減責(免責)的法律證據?

對此,調解員李馨說到,風險警示牌只是作為在施工過程中對行人的善意提醒,但不能成為發生事故後免責的法律依據。在組織施工過程中,不管有沒有出示這個善意的風險警示標識,只要是因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引發的人身損害,都負有完全的民事賠償責任。

昨日,記者從武昌司法局瞭解到,翁某一次性賠償龔某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及後期治療費等共計4萬餘元(此費用不含前期翁某墊付的醫療費),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對調解結果滿意。(記者譚在龍 通訊員張靈 阮睿 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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