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網店“刷單”,店家竟違約不退款,法院這樣判

隨著網絡購物的興起,足不出戶便能解決生活所需。面對琳琅滿目的各種網店,許多商家為了霸佔購物榜單榜首,催生出一種新事物——“網絡刷單”。網絡刷單背後的權益究竟能否得到保障?近日,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的幾起因“刷單”而起的民事糾紛給出了很好答案。

幫網店“刷單”,店家竟違約不退款,法院這樣判

幫網店“刷單” 店家不退款

2018年,文某經人介紹加入一QQ群,應管理員指示在某著名電商平臺的某店鋪上下單購機、支付款項,但並無真實手機交易、物流信息,待文某在網上點擊確認收貨後,由相關人員退回購機款並支付一定獎勵報酬。

然而,文某按照指示步驟上網進行操作,但商家卻遲遲沒有將文某的“刷單”金額和佣金返還給文某,文某經多次催收無效後,向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起訴該店鋪及電商平臺要求返還貨款並支付利息。

法院判買賣雙方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文某從事的上述商業活動並非為生活所需購買商品,實質屬於“刷單”行為。同時,該店鋪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明知刷單行為的違法性,仍不惜違法經營,該店鋪被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文某及店鋪的行為顯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雙方訂立的合同無效,且雙方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文某主張返還貨款及利息屬於不法給付,本院判決駁回文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另,因網絡平臺主觀沒有過錯,根據避風港原則,法院認定其在本案中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官說法】

“刷單”危害市場公平競爭 侵害消費者合理知情權

所謂“刷單”多指電子商務經營者為獲取更多流量、擴大銷售,直接或間接找“託”假扮顧客購買指定商品並填寫虛假好評,以假亂真地提高網店排名和銷量,從而吸引更多顧客的行為。因刷單行為幫助網絡賣家進行虛假交易並作出不實網絡評價,非法提升賣家的網絡信譽、虛增賣家的產品銷量,不僅嚴重擾亂網購市場秩序,同時還會誤導其他消費者,使其無法對網絡店鋪的銷量、信譽作出正確的判斷,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參與刷單行為的“消費者”並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消費者,其權益的主張屬於不法給付,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而言,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作為電子商務平臺而言,應加大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監管和審查力度,完善平臺規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暢通投訴渠道,從源頭杜絕刷單行為。

採寫:新快報記者 李紅雲 通訊員 吳雪念 劉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