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記」教師資格 教育法律法規 重難點全彙總!(第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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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記」教師資格 教育法律法規 重難點全彙總!(第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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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規彙總 第一波】(點擊可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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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來源)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

第三十三條 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誌,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並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誌。



第四章 對未成年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來源)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

依法收容教養。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六章 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來源)


第四十四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 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 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 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 不得取消其學籍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少年法庭進行。

對於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公開審理

第四十八條 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第五十五條 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誌,或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學生害事故處理辦法(來源)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來源)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來源)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

60日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籤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來源)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係的其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

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來源)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二)工作方針(來源)


1.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戰略地位

保證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優先安排教育發展, 財政資金優先保障教育投入, 公共資源優先滿足教育和人力資源開發需要

2.把育人為本(德育為先)作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作為學校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3.把改革創新作為教育發展的強大動力。要以體制機制改革為重點;

4.把促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關鍵是機會公平,重點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扶持困難群體。

5.把提高質量作為教育改革發展的核心任務。

建立以提高教育質量為導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把教育資源配置和學校工作重點集中到強化教學環節、提高教育質量上來。 制定教育質量國家標準, 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提高教師整體素質。



第二章 戰略目標和戰略主題


(三)戰略目標(來源)


1.兩基,一進入: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

2.具體:實現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學前教育;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達到90%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建成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縮小區域差距。

提供更加豐富的優質教育。教育質量整體提升,教育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優質教育資源總量不斷擴大,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接受高質量教育的需求。

構建體系完備的終身教育

。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協調發展,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溝通,職前教育和職後教育有效銜接。繼續教育參與率大幅提升,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年參與率達到50%。現代國民教育體系更加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基本形成,促進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學有所成、學有所用。

健全充滿活力的教育體制。



(四)戰略主題(來源)


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是教育改革發展的戰略主題,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的時代要求,其核心是解決好培養什麼人、怎樣培養人的重大問題重點是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著力提高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於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善於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

堅持德育為先。立德樹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國民教育全過程。加強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教育。

堅持能力為重。優化知識結構, 豐富社會實踐, 強化能力培養。

堅持全面發展。全面加強和改進德育、智育、體育、美育。



第三章 學前教育(來源)


(五)基本普及學前教育

到2020年,普及學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學前兩年教育,有條件的地區普及學前三年教育。重視0至3歲嬰幼兒教育。

(七)

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



第四章 義務教育(來源)


(八)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義務教育是國家依法統一實施、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和普及性。

鞏固義務教育普及成果。適應城鄉發展需要,合理規劃學校佈局,辦好必要的教學點,方便學生就近入學。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確保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增強學生體質。大力開展“陽光體育”運動,保證學生每天鍛鍊一小時,不斷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

(九)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均衡發展是義務教育的戰略性任務。 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機制。 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 均衡配置教師、設備、圖書、校舍等資源。

切實縮小校際差距,著力解決擇校問題。加快薄弱學校改造,著力提高師資水平。實行縣 (區) 域內教師和校長交流制度。

加快縮小城鄉差距。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義務教育發展機制, 在財政撥款、 學校建設、 教師配置等方面向農村傾斜。 率先在縣 (區) 域內實現城鄉均衡發展, 逐步在更大範圍內推進。

努力縮小區域差距。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 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的轉移支付力度。 鼓勵發達地區支援欠發達地區。

(十)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

各級政府要把減負作為教育工作的重要目標任務, 統籌規劃, 整體推進。

調整教材內容,科學設計課程難度。改革考試評價制度和學校考核辦法。規範辦學行為,建立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下達升學指標。規範各種社會補習機構和教輔市場。

充分發揮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高中階段教育(來源)


(十一)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到2020年,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加大中西部貧困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第三部分 體制改革


第十一章 人才培養體制改革(來源)


(三十一)更新人才培養觀念。尊重個人選擇,鼓勵個性發展

(三十二)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注重學思結合、注重知行統一、注重因材施教。推進分層教學、走班制、學分制、導師制等教學管理制度改革。

(三十三)改革教育質量評價和人才評價制度。改進教育教學評價。 根據培養目標和人才理念, 建立科學、 多樣的評價標準。 開展由政府、 學校、 家長及社會各方面參與的教育質量評價活動。 做好學生成長記錄, 完善綜合素質評價。 探索促進學生髮展的多種評價方式, 激勵學生樂觀向上、 自主自立、 努力成才。



第十二章 考試招生制度改革(來源)


(三十四)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五)完善中等學校招生制度,完善初中就近免試入學的具體辦法。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 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來源)


(五十一)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

(五十二)加強師德建設。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考核、 聘任 (聘用) 和評價的首要內容

(五十三)提高教師業務水平。

農村教師為重點,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

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對教師實行每五年一週期的全員培訓

加強教師教育,構建以師範院校為主體、綜合大學參與、開放靈活的教師教育體系

以“雙師型”教師為重點,加強職業院校隊伍建設。加大職業院校教師培養培訓力度。依託相關高等學校和大中型企業,共建“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基地。



(五十四)提高教師地位待遇。(來源)


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落實教師績效工資。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 在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 完善津補貼標準,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建設農村邊遠艱苦地區學校教師週轉宿舍。落實和完善教師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政策。 國家對在農村地區長期從教、貢獻突出的教師給予獎勵。



(五十五)健全教師管理制度。(來源)


完善並嚴格實施教師准入制度, 嚴把教師入口關。國家制定教師資格標準, 明確教師任職學歷標準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師資格證書定期登記制度

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中小學編制標準,對農村邊遠地區實行傾斜政策。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 (職稱) 系列, 在中小學設置正高級教師職務 (職稱)加強學校崗位管理,創新聘用方式,完善激勵機制,激發教師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和校長流動機制。城鎮中小學教師在評聘高級職務 (職稱) 時, 原則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經歷。



第十八章 保障經費投入(來源)

要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的體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佔國內生產總值比例,

2012年達到4%。



(五十七)完善投入機制。(來源)


非義務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的投入機制。學前教育實行政府投入, 社會舉辦者投入, 家庭合理負擔的投入機制。普通高中實行以財政投入為主, 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輔的體制。



第十九章 加快教育信息化進程(來源)


(五十九)加快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把教育信息化納入國家信息化發展整體戰略, 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網絡。到 2020 年,基本建成覆蓋城鄉各級各類學校的數字化教育服務體系,促進教育內容、教學手段和方法現代化。

(六十)加強優質教育資源開發與應用

加強網絡教學資源庫建設。引進國際優質數字化教學資源。開發網絡學習課程。建立數字圖書館和虛擬實驗室。建立開放靈活的教育資源公共服務平臺, 促進優質教育資源普及共享。



第二十章 推進依法治教(來源)


(六十四) 大力推進依法治校。

學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規定的學校章程和制度, 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尊重教師權利, 加強教師管理。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 對學生實施的獎勵與處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健全符合法治原則的教育救濟制度。開展普法教育。

不斷提高師生法律素質和公民意識。教育學生遵守公共生活秩序, 知法守法。教師要自覺加強法律修養, 做遵紀守法的楷模。



學生的權利與保護


一、人身權(來源)


1.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人身權的最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學生的生命健康、人生安全等方面的內容。

2.姓名權

姓名權就是公民就其姓名所享有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肖像權

肖像權是學生所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學生享有法律上規定的肖像權。

4.名譽權

名譽權就是學生享有的維持自己獲得公正的社會評價的權利,是每個人對自己在名譽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5.榮譽權

榮譽權指學生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在生活中,每個公民都有榮譽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作為學生,也同樣擁有榮譽權。

6.隱私權

隱私權一般指由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7.人身自由權

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對學生進行搜查,不得對學生關禁閉。

8.人格尊嚴權

學校、教師應當尊重學生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二、財產權(來源)


1.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繼承權,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夠無償取得死亡公民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

3.受贈權,是指接受別人贈與的財務的權利。

4.著作權、專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三、受教育權(來源)


1. 參加教育教學權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

(2)使用教育教學設施權

2. 獲得經濟資助權

學生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

3. 獲得學業證書權

(1)獲得公正評價

(2)獲得學業證書

4. 申訴起訴權

學生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5.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權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權指年滿6週歲的兒童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並受滿法律規定年限的教育,學校和教師不能隨意開出學生。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權利(來源)


(一)教育教學權

1. 教育教學權不能剝奪教師的教育教學權;

2. 教育教學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教育的基本規律;

3. 教師有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

(二)學術研究權

1.教師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有權進行任何專業的科學研究;

2.參加有關學術交流活動,參加學術團體並在團體中兼任職務;

3.在學術研究中和學術活動中發表個人的觀點和意見。

(三)指導評價權

1.教師在不違反法律,採取各種教育教學方式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

2.不能有教師個人的偏見與私心;

3.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四)報酬待遇權

1.教師的報酬必須按時發放;

2.教師有權要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津貼、獎金及其他津貼在內的所有工資收入;

3.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待遇,包括醫療、住房、退休方面的待遇和優惠政策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民主管理權

1.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2.教師應正確行使批評、建議權,不得歪曲事實、進行人身攻擊;

3.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或其他方式參與學校管理。

(六)進修培訓權

1.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2.教師進修培訓權的行使必須在完成本人教育教學工作的前提下;

3.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及教育行政部門應採取各種措施,保證教師進修培訓的權利。



二、教師義務(來源)


(一) 遵紀守法的義務

遵守憲法、 法律和職業道德, 為人師表;

(二) 教育教學的義務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遵守規章制度, 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 履行教師聘約, 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教書育人的義務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 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 科學技術教育, 組織、 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愛學生的義務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 尊重學生人格, 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保護學生的義務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提高業務水平的義務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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